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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1期-編輯室的話

巴拿馬運河預計於2026年6月進行船閘維護,期間部分航道將改為單線運作,每日通行名額降至16個,使全球航運市場再度擔憂塞港與運價上漲壓力。風險雖然起因於例行維修,但影響已不只限於運河本身。因為紅海危機與荷莫茲海峽緊張局勢持續牽動船舶調度,全球航線與船舶流向正在重新配置,巴拿馬運河也因此被推回供應鏈壓力核心。市場數據顯示,目前平均等待時間已達47.9小時,較戰前增加約6成,若延誤進一步擴大,部分船舶可能改道好望角,進一步壓縮市場有效運力。對高度依賴巴拿馬運河的VLGC液化氣運輸市場而言,衝擊尤其明顯,相關運價已逼近歷史高位。聖嬰現象也可能為該運河帶來乾旱與水位下降風險,使市場擔心2023至2024年的限航危機重演。近期優先通行拍賣價格飆升至400萬美元,已反映業者開始提前為未來通行風險定價。巴拿馬運河的壓力不只是單一航道壅塞問題,而是全球供應鏈同時承受地緣政治、氣候風險與基礎設施限制時,航運市場更容易出現連鎖波動的具體縮影。

林康豪、徐逸橋〈世界各國對淨零框架的爭議趨向於陣營化〉,國際海事組織(IMO)淨零框架(NZF)在第84屆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會議(MEPC84)前後再度陷入拉鋸,顯示航運減碳已不只是技術路線或環保目標問題,而是牽涉碳定價、燃料選擇、產業投資與國家利益的規則之爭。希臘油輪與天然氣船東、部分船旗國、美國及產油國反對或削弱NZF的主要焦點,在於不希望碳費、罰款或其他經濟壓力成為全球航運市場的新基本規則;支持方則認為,若沒有碳定價,船公司缺乏改用低排放燃料的明確誘因,航運減碳就可能停留在宣示層次。這場分歧也反映產業內部的不同處境。部分貨櫃航商與歐洲船東已投入綠色船舶、甲醇、氨或其他替代燃料布局,因此更需要穩定的全球規則支撐長期投資;油輪、天然氣船與依賴化石燃料運輸的船東,則擔心碳定價推高營運成本,也可能削弱液化天然氣(LNG)等過渡燃料的經濟性。歐洲的處境同樣矛盾。歐洲船東雖在永續燃料船舶訂單中占有領先地位,但全球永續燃料生產計畫多集中在亞洲,使歐洲擔心船舶投資與燃料供應脫節,進一步削弱自身航運競爭力。替代燃料的討論也顯示,便宜不一定代表真正低風險。以糧食作物為基礎的生質燃料雖可降低短期合規成本,卻可能推升糧食價格、誘發土地用途變更,甚至在未來遭監管限制;甲醇改裝雖持續推進,但新造船市場仍偏向LNG,反映業者對綠色甲醇供應仍有疑慮。當美國、歐盟、中國、產油國與航運大國都把減碳規則連結到造船、港口、燃料、數據、金融與保險能力時,綠色航運已不再只是減排工程,而是全球海事秩序重組的一部分。若IMO無法建立一套具有經濟誘因且全球一致的規則,航運業面對的將不是較低成本的自由選擇,而是區域碳稅、燃料標準、港口准入與安全成本並行的碎片化市場。

林康豪、鴻亮〈從荷莫茲危機看全球航運網絡的單點脆弱性〉,荷莫茲海峽危機已從中東區域衝突,擴大為全球航運與能源物流的連鎖壓力。德魯里(Drewry)分析指出,波斯灣每年約有3,300萬TEU貨櫃運往阿聯酋、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與巴林等港口,其中杜拜傑貝阿里港(Jebel Ali)一年處理約1,550萬TEU,是區域最重要轉運樞紐;但若荷莫茲海峽關閉,該地區超過4分之3的關鍵連通性將消失。雖然周邊繞行港口合計潛在貨櫃吞吐能力超過2,000萬TEU,但實際可用性有限。豪爾費坎(Khor Fakkan)距杜拜約80英里,被視為少數具高繞行實用性的港口,卻仍受道路容量限制;塞拉萊(Salalah)雖有約300萬TEU處理能力,但距杜拜約1,000英里且缺乏鐵路,從當地運送一只40呎貨櫃成本估計達3,000至5,000美元,遠高於傑貝阿里約200至400美元的託運成本。危機也已反映在船舶調度上,全球前10大貨櫃航商仍有43艘自有或租入貨櫃船滯留中東海灣,前10大以外業者另有19艘船受困,主要航商因此暫停往返中東航線的服務與訂艙。能源貨流也被迫改道,亞洲買家為替代中東海灣供應,轉向美國海灣等地採購原油、成品油與液化石油氣,使巴拿馬運河壓力升高;4月22日,未預約船舶南向平均等候時間升至5.5天、北向升至6.3天,通行時段競標價格也大幅上升。紅海與麻六甲海峽的通行費討論,則進一步顯示市場擔心關鍵航道不只會受軍事衝突干擾,也可能被政治化或收費化。這場危機真正揭露的問題,是全球航運長期依賴少數海上咽喉點,卻缺乏足夠備援能力;當通行自由不再被視為穩定前提,航運市場只能以更高成本、更長航程與更大不確定性承接衝擊。

謝晚媖〈日本「四國地方」重要港灣、特定港的分布與營運〉,日本4大島的航運業務若以貨櫃與基本貨物裝運量來看,本州規模最大,四國則相對較小。這與人口規模有直接關係,近年四國人口約382萬,低於北海道逾500萬的人口規模,市場腹地與貨物流量自然較有限。四國由香川縣、愛媛縣、高知縣與德島縣組成,各縣都有一座主要商港,分別是高松港、松山港、高知港與德島港。這些港口均屬日本《港則法》所定義的特定港,並具備國際貨物運輸、客運與國內渡輪服務功能,連結本州、九州及瀨戶內海周邊島嶼。其中,高松港是四國最具代表性的港口。從歷史上看,高松港在日本古代京城設於京都時期,約11世紀起即已是四國重要港口之一。它長期扮演四國與本州之間的海運交通樞紐,也支撐香川縣及瀨戶內海區域的物流、客運與觀光活動。由於四國北側面向瀨戶內海,許多港口業務與島嶼交通、渡輪運輸及區域物流密切相關,高松港的重要性也因此更加突出。松山港、高知港與德島港則分別是愛媛縣、高知縣與德島縣的主要港口,同樣兼具貨運與客運功能。松山港有不少貨船與渡輪停靠,客運渡輪主要使用港內的觀光碼頭;高知港與德島港也都是地方政府管理的重要港灣與特定港。四國4縣的主要商港都位於縣治所在城市,是港口、人口與城市發展長期互相影響的結果。港口能帶來貨物流、旅客流、就業機會與相關建設,人口與產業集中後,又會進一步強化港口服務需求,使港口城市逐漸成為地方行政與經濟中心。四國的港口規模雖然無法與本州大型港灣相比,但高松港、松山港、高知港與德島港仍是各縣對外運輸與地方發展的重要基礎。這些港口不只是貨物與旅客進出的節點,也支撐四國與本州、九州及瀨戶內海島嶼之間的交通往來,對地方產業、觀光與城市發展具有實質作用。

楊仁壽〈航次傭船契約的失效〉,航次傭船契約的失效,常見於因政府干涉導致無法履行的情形,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常以「履行不能」或「拒絕履行」的概念加以適用,但兩者區別模糊,導致案件處理缺乏共通原則。其中,輸出或輸入限制及相關法律的變更,是影響契約履行的主要因素。若契約締結後始公布限制法令,則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情事變更,法院多以履行不能的法理處理,認定契約目的無法達成,雙方無須再負履行義務。依英國普通法原則,一旦發生履行不能,契約本身及當事人的義務立即終止。已存在的權利仍存續,尚未發生的權利則不再產生。因此,尚未到期的款項無須支付,但已到期的款項仍須全額支付,且不得請求返還。判例即曾駁回傭船人請求返還預付傭船費的主張,理由在於契約已因履行不能而失效,所有條款均失其效力。然而,1943年英國制定的《履行不能契約法》部分變更了普通法的見解。該法適用於定期傭船契約,但明文排除航次傭船契約及載貨證券,後者仍應適用傳統普通法原則。因此,區分失效的傭船契約究竟是定期或航次,成為判斷法律適用的關鍵。此外,若航次傭船契約是為運送「特別貨物」而訂定,一旦船舶發生全損,貨物亦隨同毀損,傭船人可免責。但若貨物屬「一般種類」,於裝船前發生火災導致裝載量不足,傭船人仍負有補足義務,否則運費照收,不得主張履行不能。至於戰爭、罷工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免責事由,不論貨物種類或數量是否滿足契約約定,均構成履行不能,雙方均應免責。此等原則的釐清,有助於界定航次傭船契約失效時的權利義務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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