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雯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全險3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針對以下情形負有賠償責任:
-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全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以上可以看出即使是承保範圍較小的平安險,也對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負有賠償責任。何為「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例如:長榮海運所屬船舶長程輪在美國華盛頓附近的切薩皮克灣發生擱淺,經過2次求援失敗後,船東在2022年3月31日宣告共同海損;又如,2021年10月22日,Zim Kingston遭遇風暴貨櫃墜海,隔天貨櫃壓碎發生火災,船東最終宣布共同海損;又如,2021年3月23日,22萬噸級的長賜輪貨船在排隊通過蘇伊士運河時突然船體傾斜觸底擱淺,船東最終宣布共同海損;又如,2018年3月6日馬士基航運旗下船舶馬士基浩南號報告其集貨艙內發生嚴重火災,船東最終宣布共同海損。
在宣布共同海損之後,將由理算人接手處理並對受託理算的共同海損案件,根據收集的資料和單證,對案情進行調查研究,按照運輸契約規定的「理算規則」,對損失和費用按其性質進行劃分和計算,最終會公布受益的貨主需要按照貨值的特定比例分攤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貨物沒有損壞、丟失的貨主想要拿回自己的貨物,就必須簽署「共同海損擔保函」,並支付保證金,承諾當共同海損金額清算完成後會進行賠償。這一點對於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貨主而言還好,因為保險公司會代為支付保證金,而對於沒有投保的貨主來說,不僅貨物遲延,同時只能自行承擔保證金,無疑是雪上加霜。
因此,對於貨主來說,規避共同海損最好的方式便是為貨物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