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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主最常問的5項貨損理賠問題

5 Freight Claim Answers that Every Claimant Should know

 

Smooth Bay

 

【關鍵字索引:可資利用的廢品(salvage)、到貨證明、推定全損】

 

壹、【前言】

 

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轄下的貨損理賠門,在運送人提供多樣化的運送服務下,每天必須面對無可避免的貨損理賠案件,因此千奇百怪的問題毋庸思考亦可隨手拈來。然而依據統計資料顯示,以下5個項目乃貨主索賠權人最常提的問題:

第一項常見提問:當遇到貨損情況時,身為貨主的我應該如何處置

當貨主收到運送人所運送的貨物時,如果發現有任何貨損的跡象,則其第一時間應該如何處置?本文對此一題問的建議乃:事不遲疑,即在運送人所要求簽收的單證上除了簽字之外,並同時註記「貨物已毀損」等類似字樣,蓋如果不這樣做,而祇是逕自簽回一清潔的貨物簽收單(to sign a clean Delivery Receipt),則預期未來的索賠之路勢必坎坷,蓋不是理賠金額遭到腰斬,就是遇到運送人的「死不認帳」。

另,貨主針對前開貨損註記,仍有以下若干竅門,以確保其索賠權利的「極大化」,譬如說:

  • 註記「所有」的毀損情況,蓋如果僅有註記「一項」毀損,則最後運送人很有可能僅會侷限在此「一項」毀損狀況的損害賠償,而不會及於他項。因此,在註記毀損情況時,貨主應該竭力地「技巧性」擴大貨損的範圍。但相反地,負責貨物運送的運送人則應該盡力「限縮」毀損範圍的註記。由此得知,在簽收文件上的註記是有其重要性暨技術性存在的。
  • 針對貨損的實際狀況描述,應該是越清楚、越詳盡越好(Be Specific)。
  • 切記若僅僅於其上註記「端視未來的檢查情況而定」(Subject to inspection),則無法讓運送人負起應該承擔的責任,爰在「貨物毀損情況仍舊不明」之際,依然註記「貨物業已經毀損」(damaged)等字樣,始得保障貨主的最大利益。
  • 假設運送人不讓貨主加註前開多項建議字樣的時候,則貨主就應該直接「拒絕接收」貨物以「明志」。

 

貳、【貨損的通知】

 

貨主常問問題的第2名,乃:如是貨損情狀,是否應行通知運送人

針對前開疑問,簡單地回答是:肯定要的(斬釘截鐵的語氣),運送人必須被通知到貨損的發生。

雖然適當地在貨物簽收單上註明貨損情狀,應該可以被視為業已經通知運送人,然貨損狀況如果是在交付後,始被發現的,則應該將此一貨損情況儘速告知運送人知悉,且無論如何必須在貨物交付後的3日(海運)- 14日(空運)[1]之內,進行通知的動作,蓋如果貨損通知超過前開期限,則運送人即可「合法地」拒絕貨主未來針對此一貨損的任何求償矣。

 

參、求償的文件】

 

貨主若決定要進行貨損求償動作,則事先應該要準備什麼樣的文件?乃是貨主求償常見問題的第3名。

毋庸置疑的是如果要進行所謂的「貨損求償」,則越多佐證文件的提供,勢必對於求償的貨主更加有利。雖然如此,但以下幾類文件可以算是不可或缺的「少數關鍵」:

  • 完整的貨損索賠函;
  • 貨物的發票/買賣發票;
  • 交貨證明暨交付清單;
  • 提單正本文件;
  • 運送人所簽發的運費帳單;暨
  • 攸關毀損的整修費用(如果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業已經具備妥當的話)。

另外,以下文件的補充,將有助於貨主求償程序的順遂:

  • 針對毀損貨物所拍的照片;
  • 運送人的檢查報告(尤其是攸關「高價貨物」的運送);
  • 任何針對貨物毀損或滅失的書面陳述報告;
  • 貨物因毀損而折價銷售的紀錄;暨
  • 有助於貨損理賠申請的其他文件。

肆、【貨物的處置

 

貨主應該如何處置遭毀損的貨物?」被列為貨主遭遇貨損理賠案件時,第4項最常問的議題。

在貨損理賠求償的過程當中,通常該受損的貨物需要提交送運送人的檢查,以確認損害的實際情況,甚至最後必須以「可資利用的廢品」(salvage)送交運送人處理,蓋凡諸種種均與最後運送人需要理賠的金額息息相關(以定調運送人必須為貨物的毀損或滅失負責為前提)。換句話說,此一毀損的貨物必須被「妥善保存」,直至貨損理賠案件順利結束為止。準此,千萬不要隨意棄置此一毀損的貨物(包括其原有的包裝在內),蓋如是一來恐會變成運送人卸責的藉口。

基於上述說明,貨主對於毀損的貨物究竟應該如何處置?在此建議如下:

  • 受貨人可以簽收「到貨證明」(Proof of Delivery,簡稱POD),惟應該於其上註明「毀損或短少」等異常現象,並繼續持有該毀損貨物直到理賠案件被妥善解決為止。
  • 受貨人可以拒絕收受此一業遭毀損的貨物,並要求「原物」送回託運人處。如果是這樣的話,則換成是託運人必須持有此一受損的貨物,直到貨損理賠被妥善解決為止。
  • 在很少數的案例裡,如果運送的貨物業已經被「(推定)全損」(the constructive total loss)的話,則在貨主的同意下,運送人自得任意處置此一遭毀損的貨物。

 

值得一提的是,在貨主求償的過程當中,運送人照理應該不會替貨主持有該項貨物。但如果此一毀損貨物未能在適當的期間內被儘速處理掉的話,則衍生出來的貨物倉儲費用,又應該由誰來負擔呢?此一問題,亦常常成為貨主與運送人之間的爭議話題。

 

伍、【替代品的運送

 

運送人充分瞭解若干貨物的運送係有其「時效性」的,因此貨主毋庸等待到貨損理賠案件有結果之後,才補寄送該毀損或滅失貨物的「替代品」(the replacement)到原來的受貨人處。

貨主何時才可以將毀損滅失貨物的替代品』補寄送出去?」此乃貨主常問的第5項問題。其實如果貨主在提出貨損理賠聲請之前,即已經將前開「替代品」送出去時,貨主就可以將此一寄送「替代品」所衍生的運費等攸關費用,一併包含在貨損理賠的金額裡面。祇是在補寄前開「替代品」時,仍建議使用原來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所提供的運送服務,蓋多數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祇願意在此一情況下,承擔因補寄「替代品」所衍生的成本暨費用。

 

陸、結語

 

貨主常問的5大貨損理賠問題已如前述,然如果在「萬事俱備」的情況下,貨主仍「慘遭滑鐵盧」,則是否意味著貨主即應該摸摸鼻子而自認倒楣呢?其實也不盡然,蓋縱使在貨損理賠案件遭拒之後,貨主仍有多項方案可供選擇,譬如說:再提供更多的佐證文件,以驗證貨主自己的「言之有物」,或依法提訴請求法院給予公平的補償等多種方式,均是可以進行的途徑(全文終)。

 


[1] 14日是運送人提單上的一般規定,若依照台灣民法第648條規定則為10日:「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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