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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新規上路 海運業須強制通報海上貨櫃遺失事件

【記者周家仰/綜合報導】

根據英國航運相關網站表示,隨著國際海事法規更新,自今(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凡於海上發生貨櫃落海事件,船舶皆須依法進行通報,此一新制已正式生效,成為國際航運安全與環境保護措施的重要一環。

新規定係國際海事組織(IMO)修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及《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後所推動的重要措施之一,目的在於提升航行安全、降低環境風險,尤其是防範載有危險物質的貨櫃對海洋造成衝擊。相關規範也被視為將增加船舶營運成本與法規遵循壓力。

依據規定,自二○二六年起凡載運貨櫃之船舶,只要發生貨櫃落海事故,或於航行途中發現有貨櫃在海上漂流,皆須進行通報。

IMO指出,事故發生後,船長應即刻向鄰近船舶、最近沿岸國及船舶所屬的船旗國通報相關細節,後續再由船旗國統一向IMO進行通報。IMO表示,此舉有助於即時發布航安警示,並在貨櫃涉及有害物質時,降低對海洋環境所造成的潛在威脅。近年來,全球已發生多起貨櫃落海事件,引發各界關注。

世界航運理事會(World Shipping Council)最新公布《海上遺失貨櫃報告》顯示,二○二四年全球通報落海的貨櫃數量為五百七十六個,雖較前一年增加,但相較當年全球運輸逾二億五千萬個貨櫃,整體比例仍屬偏低。

報告指出,貨櫃遺失增加,主要與船舶避開紅海、改道繞行好望角有關。該海域天候變化劇烈且難以預測,導致船舶面臨更高風浪風險。南非海事安全局也指出,二○二四年於南部非洲周邊海域遺失的貨櫃接近二百個,約占全球遺失量的三十五%。不過,二○二五年尚未出現類似規模的通報案例,顯示業界已逐步調整航行與作業模式。

在技術與通報細節方面,新規範已納入《SOLAS》第五章「航行安全」,並透過IMO第一○八屆海安委員會決議案MSC.五五○(一○八)正式實施。船長須通報船舶身分、事故發生位置、日期與時間、遺失或發現的貨櫃數量、尺寸與類型,及是否涉及危險品,必要時並須提供編號。

IMO同時發布通告,提供標準通報範本與暫行表格,供各會員國使用。由於事故初期未必能掌握所有資訊,後續得於船舶完成安全檢查後補充通報。若船舶無法通報或已遭棄置,則由營運公司在可行範圍內代為履行通報責任。

除通報制度外,新技術規定也同步上路。凡於二○二六年一月一日後建造、總噸位超過三千噸的貨櫃船與散裝船,皆須加裝電子傾斜儀,以強化船舶穩定性監測。

科技業者也開始投入相關安全應用。去年十二月,Eyesea與EVI Safety Technologies推出人工智慧系統,可即時偵測貨櫃堆疊倒塌情形,協助船公司快速判斷是否發生落海事故及估算遺失數量。

另,航運業者在區域層級也面臨更高合規成本。歐盟已於二○二四年將海運正式納入排放交易制度(EUETS),並規定二○二五年須繳相當於四十%排放量的配額;自二○二六年起,提高至七十%,計算基準為歐盟港口間航程的百分之百排放量,及歐盟與非歐盟港口航程的五十%。自明年起,相關比例將提高至一百%,並納入甲烷與氮氧化物排放。

世界航運理事會指出,每一個落海貨櫃都可能對海洋生態造成影響;海事保險業者Gard亦分享,過往曾因貨櫃落海引發高額海岸清理費用與貨損理賠。

為深入探討貨櫃遺失成因,國際保賠協會聯合會正參與由荷蘭海事研究院主導的「Top Tier」研究計畫。

該計畫於二○二一年啟動,匯集逾四十個相關單位,包括船旗國、航商、驗船機構與設備製造商,並已於去年九月向IMO提交最終報告,提出操作限制、海象條件、裝載與綁固方式、設備強度及檢查制度等關鍵風險因素。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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