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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遵守產地標示相關法規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高雄關提供

 

海關呼籲,輸美貨品除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外,業者應遵守產地標示相關法規,廠商若對相關作業是否符合實質轉型存有疑義,應主動向國貿署洽詢,以免違規受罰,影響商譽。

高雄關七日指出,近來有業者自中國大陸進口電子零組件,申報國貨出口至美國,經查驗並檢視出口人提供之進口報單,出口貨物未達實質轉型,涉產地標示不實,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審認出口人產地標示不實及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違反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六十萬元。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進口國外原料加工製造後出口時,若以我國為原產地者,以在我國境內達成實質轉型者為限;另依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實質轉型係指:原材料經加工、製造後之貨品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或前六位碼號列雖未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三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國貿署公告之重要製程者。若僅從事同條第三項所列包裝及重貼標籤等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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