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海關核發處分書,若經郵務人員完成寄存送達者,即具合法送達效力,受處分人不能以沒有實際收受為由而拒不履行處分。
高雄關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寄存送達是指如送達時無法直接送交應受送達人,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員工或大樓管理員等)可代為收受時,郵政機關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郵局,並作成送達通知書二份,分別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門首,及交鄰居轉交或置於其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即為送達完成。海關核發的處分書屬行政處分,一經合法送達即生效力,不論民眾是否前往郵局領取文書,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並自翌日起算繳納期限及申請復查的法定救濟期間。
高雄關特別提醒,欠繳應納關稅、滯納金或罰鍰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且未提供足額擔保者,依關稅法第四十八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海關得向法院就其財產聲請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另未能在送達翌日起三十天內向海關申請復查者,其所提復查也將因超過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而不予受理。民眾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寄存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寄存機關領取寄存文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