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報關業、承攬業及倉儲業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在法定期間內向海關申報人員異動情形。
基隆關昨(四)日表示,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配合海關監管貨棧(站)需要,並使業者積極控管異動或離職員工,經財政部修正發布上述業者員工異動或離職時,應限期向海關申報等相關規定,請業者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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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領有報關證或承攬業作業證人員離職時,業者應自其離職之翌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海關申報,並於七日內向海關繳銷作業證件。
另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名以上專責人員(含一名主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為利查核專責人員資格並考量業者向轄管海關報備之作業時程,專責人員名單如有異動時,應自其異動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備。同時為強化業者選任監督義務,並增訂業者未依前揭規定辦理管理之相關罰則。
基隆關表示,報關業者、承攬業者及倉儲業自主管理之專責人員,均是海關重要的協力夥伴,不論在確保貨物移動安全,或是提升貨物通關效率方面,均為不可或缺的角色,請業者依修正規定確實辦理,共創多贏局面。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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