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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公告自由港區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公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增列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有關跨區貨櫃(物)移運,以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規定。

為配合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將保稅運貨工具納入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將增列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有關跨區貨櫃(物)移運,以保稅運貨工具載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自由港區事業營運面積劃有露天處所儲位,且設有監視系統設備者,擬增訂其錄影紀錄於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長監視系統檔案存檔期間至九十日以上,以利海關調閱查核與違法事證蒐集(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另為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條文,擬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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