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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原料加工成品出口 正確申報統計方式標示產地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廠商進口原料加工成品出口時,務必遵守相關規定,於出口前審慎檢視產品是否已符合實質轉型要件,並正確申報統計方式及標示產地,以免延宕通關時效及受罰。

高雄關表示,近來屢有業者詢問統計方式「02」與「81」應如何申報,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如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或附加價值率超過三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符合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要件,是類貨物申報之報單類別為G5,統計方式代碼為02;若外貨復運出口或外貨加工後未達實質轉型之出口貨物,其報單類別為G3,統計方式代碼為81。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高雄關表示,若經海關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者,除貨物退關不准出口,並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函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處。該關呼籲廠商進口原料加工成品出口時,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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