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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多項新航運規範上路 2026年起全面生效

【記者周家仰/綜合報導】

根據英國航運相關網站引述,國際海事組織(IMO)宣布,多項涉及航安、環保與船員權益的重要公約修正案與技術規範,自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涵蓋船員訓練、貨櫃安全通報、消防設備、極地航行及替代燃料船舶安全等多個面向,對全球航運與漁業產業帶來深遠影響。

在船員權益與職場安全方面,IMO修正《船員訓練、發證與航行當值標準章程》(STCW Code),明確納入防制霸凌、騷擾及性侵害相關規定。新規定列入STCW Code表A-VI/一至四,要求所有船員接受基本訓練,具備辨識、預防及因應性騷擾、霸凌與性暴力事件的能力。

針對漁船人員安全,IMO同步修正《一九九五年漁船人員訓練、發證與當值國際公約》(STCW-F公約),並正式實施具強制力的STCW-F規則。新制度建立一致化資格標準與最低能力要求,強化漁船人員教育、訓練、發證與評估制度,回應漁業產業持續變化的需求。

在航行安全方面,IMO修正《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與《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新增貨櫃落海強制通報規定。未來如發生貨櫃落海事故,船長須立即通報鄰近船舶、最近沿岸國及船旗國,並回報貨櫃位置、數量等資訊,以降低對航行安全與海洋環境風險。

另,SOLAS新增規定,要求船舶起重設備與拋錨作業絞盤在設計、操作、檢驗及維護上須符合更嚴格標準,並搭配IMO發布的相關技術指引,全面提升船上作業安全。

在燃油安全與環保方面,SOLAS第二章修正案明定,船用燃油閃點須符合攝氏六十度最低要求,並要求供油前由燃油供應商出具合格聲明,以防止不合規燃油進入船舶系統。

IMO也修正《極地航行規範》(Polar Code)與SOLAS相關條文,將航行安全與航程規劃要求,延伸適用於總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三百總噸以上非營業遊艇,及三百總噸以上、未滿五百總噸的貨船,在極地水域營運時皆須遵循新規定。

在船舶檢驗方面,《加強檢查計畫規範》(ESP Code)新增修正案,強化主管機關對船體厚度量測公司的監督與稽核責任,以確保散裝船與油輪結構安全。

針對新造船舶,SOLAS規定,二○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建造、三千總噸以上的貨櫃船與散裝船,須配備電子傾斜儀或其他裝置,用以顯示與記錄船舶橫搖狀態。

在消防安全與環境保護方面,SOLAS及高速船安全規範全面禁止使用或儲存含有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滅火藥劑。新造船自二○二六年起即須符合規定,既有船舶則須於首次定期檢查時完成汰換。

同時,針對車輛甲板、特殊類別艙區及滾裝船空間,IMO新增消防偵測、警報、巡檢及影像監控系統要求,以利及早發現火災並迅速應變。

在危險品運輸方面,最新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章程》(IMDG Code)已於今年正式生效,適用所有載運包裝危險貨物的船舶。《散裝穀物安全運輸章程》(Grain Code)也新增特殊艙區裝載條件。

IMO也修正《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安全章程》(IGF Code),針對燃料系統、防火結構及危險區域管理提出更高安全標準;《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章程》(IGC Code)也納入高錳奧斯田鐵鋼於低溫環境應用的相關規範。

在救生設備部分,《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新增全封閉救生艇通風要求,適用於二○二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安裝的設備。

IMO表示,這一系列新規定將有助於全面提升船舶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並改善船員的工作與生活條件,為全球航運業邁向更安全、永續的未來奠定基礎。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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