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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影響權益 收到海關催繳函應依限繳納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基隆關提供

基隆關五日指出,海關就已確定的處分會另行發函催繳,商民如逾期未繳,海關將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或停止其貨物進出口放行作業,受處分人在接獲海關催繳函時,務必依文內所載期限繳納,以免因小失大。

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所裁處罰鍰、追徵稅款等,自各該處分確定後,海關將寄發催繳函通知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應於收到後十四日(關稅法案件)或三十日(海關緝私條例案件)內依法繳納。若逾期仍未繳納,海關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就受處分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並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關區報運貨物進出口放行作業至繳清所欠款項為止。

該關提醒,處分若因法定救濟期間屆滿而未提起救濟,或已窮盡各級救濟程序而確定,受處分人即應接受海關裁處,於收到催繳函後切勿疏忽遺忘或拒不理會,輕則貨物進出口放行作業受阻,重則遭查封拍賣名下財產,影響自身權益極大,不可不慎。對繳納內容若有任何疑問,可逕洽基隆關法務緝案組。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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