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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物出口不適用統計方式53 海關籲出口人正確申報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關務署提供

 

保稅貨物出口不適用統計方式「53」,海關籲出口人正確申報。財政部關務署昨(二十四)日表示,自本(十)月三十一日起,以B9(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申報保稅貨物輸往國外者,比照現行F5(自由貿易港區貨物出口)、D5(保稅倉貨物出口)出口報單填報規定,不適用統計方式「53」,請出口人依規定正確申報。

依關務署「關港貿作業代碼」八、統計方式規定,出口統計方式代碼「53」係指關稅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出口後限期復運進口免徵關稅貨物,惟保稅貨物如於出口後再復運進口輸往課稅區,即應繳納進口相關稅費,無該條文復運進口免徵關稅之適用。

因此,保稅廠(含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申報B9報單將保稅貨物報運出口時,若日後需再復運進口,請依實際貿易型態及報關手冊相關規定正確填報統計方式,例如:國貨出口修理、裝配需再復運進口填報7M;保稅工廠以外之保稅廠商運往國外加工貨品需再復運進口填報95;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轉售出口則填報8D,以加速貨物通關。

關務署表示,該署十月二十二日已公告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增訂申報B9報單輸往國外者「統計方式代碼」欄填53限「保稅貨物註記」欄為「NB」(即非保稅貨物),請出口人依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影響通關。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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