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
增訂海關得通知業者於一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之期限規定。
依新修正第二十七條規定,物流中心業者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登錄電腦或未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報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期間按月彙報。
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後規定,物流中心業者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因扣抵滯欠之稅款、規費或罰鍰而不足者,海關得通知物流中心業者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