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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的內涵

楊仁壽

 

危險貨物(dangerous cargo)之責任,在海牙規則下,是屬於「託運人」對危險貨物之責任,惟在定期傭船契約之下,依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在The Saxon Star一案(註一)的判示,應將「本載貨證券」讀作「本傭船契約」,亦即將「運送人」視為「船舶所有人」,將「託運人」視為「定期傭船人」,本欄就此已多次提及,茲不再贅述。本此以論,在定期傭船契約下,對危險貨物之責任,係屬定期傭船人之責任。此種責任乃定期傭船人對船舶所有人之責任,與定期傭船人為「運送人」時,託運人對其應負危險貨物責任,係屬二事,不可不辨。

所謂危險貨物,是指具有易燃性、易爆性的運送物,以及其他與海上運送有關連,伴隨危險之運送物而言,所以海牙規則將此三者危險貨物之性質並列,稱為易燃性(inflammable nature)、易爆性(explosive nature)與危險性(dangerous)(註二),三者合稱為危險貨物。

當定期傭船人裝運上述危險貨物時,若不預先採取適當的處置,不僅將會危及船舶及其他貨物等之物理上的損害以及金錢上的損失等固不待言,甚至每每危害到人命,所以海牙規則,除就此設有損害的預防之外,更於裝運之時,或運送途中,特別規定運送物之處分及「託運人」(在定期傭船契約下,應改為定期傭船人)之責任。

其情形分為定期傭船人對於危險貨物之性質未通知,即行裝運;與已通知危險貨物之性質而裝運。二者有不同的處分方式,且定期傭船人對之亦有不同之責任。

要之,海牙規則依其情形,分為船舶所有人已知悉運送物之種類及性質之情形,與不知悉之情形。船舶所有人如已知悉運送物之種類及其性質,又許定期傭船人裝運,應認定期傭船人已為默示的通知。

質言之,海牙規則第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分為定期傭船人就運送物之種類及性質有通知及未通知兩種情形,爰分論之如下:

一、未通知之情形:「船舶所有人」、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之代理人,如知悉貨物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或危險性之性質或特性即不同意予以裝運者,得於卸載前任何時間,在任何地點,予以起陸,或予以毀壞,或使變為無害,而不負賠償責任。所有因此項貨物之裝運直接或間接所生或所致之損害及費用,「定期傭船人」應負責任。

二、已通知之情形:如任何此類貨物,經知悉並同意裝運者,對船舶或貨物構成危險時,「船舶所有人」固然仍得同上述一樣,得於任何地點予以起陸,或予以毀壞,或使變為無害,但除共同海損外,「船舶所有人」並不負賠償責任。

一般而言,危險貨物至如何程度,始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或其他危險性,在認定上頗屬不易。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就此雖曾加以例示,但不甚周全,最善之策,定期傭船人裝運之初,最好事先通知船舶所有人、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之代理人。至其通知的形式,雖未必強以「書面」為之,惟為保留證據,仍以書面為妥,以免引發爭論(註三)。再者,通知採「發信主義」,而非「到達主義」(註四)。較常見之危險貨物如下:

一、易燃性的貨物:

①魚粉(fishmeal),此為極易引起自燃的危險貨物,本欄多次曾加以介紹。魚粉於裝運之前,必須經過「防氧化」(anti-oxidant)處理,其目的是在防範在運送途中自燃。魚粉主要的產地,以南美洲的祕魯和智利,運到台灣,路程遙遠,防氧化處理時效一過,又會自燃。所以在產地防氧化處理,雖取得公證人的證明,仍難保不會發生自燃。

所謂防氧化處理,無非於魚粉經過輸送帶時,須在魚粉上噴灑一層化學品,使之在一定的期間不致氧化,但在噴灑時如不用心,諸如噴得不平均或未噴到,仍會自燃。此與輸出國之國民素養或工作態度有相當的關聯,如祕魯出口的魚粉,即經常發生事故,而智利出口的魚粉,卻鮮少發生事故,即其一例。

又如運送路途遙遠,船員在海上每天至少有三次溫度測量,一旦發覺魚粉高溫,應立即釋放二氧化碳,使之不致氧化。當然在釋放二氧化碳的同時,究竟要保持通風,抑或將艙蓋緊密封死,是一件值得探討的問題,若一面通風,一面又釋放二氧化碳,不啻稀疏了二氧化碳滅高溫的作用。反之,一面釋放二氧化碳,一面又將艙蓋緊密封死,滅溫效果甚宏,但至卸載港卸貨時,必須小心處置,否則會鬧出人命(註五)。

②棉花(cotton):棉花是一種非常容易發生火災的貨物,我國最高法院曾歷經「更九審」民事判決,認定棉花非屬易燃危險品(註六)。顯然忽視「一九七三年國際海運危險品規則」有關規定,即使基隆港務局六十五年第十次海事評議委員會海事責任評定書,及該局七十二年九月八日基港忱航海字第○一八八八六函,都一再強調棉花屬於危險貨物,法院仍未予置理。

事實上,棉花悶在船艙高溫自燃,時有所聞。尤其棉花如接觸了油脂物質,不發生火災者幾希。因之,裝運棉花時,船艙必須嚴格保持清潔、乾燥,並沒有存留油脂。裝運途中,必須更有良好的通風設備,以及貨艙內必須設置自動滅火設備,至不濟也要備有二氧化碳的滅火具,否則一旦高溫發火,將一發不可收拾。

③矽鐵(ferro silicon):是製造玻璃的原料,舊稱硅鐵。矽鐵一旦碰到水,就會產生胂(arsine)、磷化氫(phosphine)、與氫氣(hydrogen),凡此皆屬易燃的氣體。因此,不論在裝運時或航行中,在在需防止水分與潮濕,尤其船舶在海上航行時,貨艙更要有良好的通風,每小時至少有五次以上的空氣轉換。若未能保持這樣的通風,即會易燃,損及船體及其他貨物,有時更會釋放劇毒,危及人命。

二、易爆性的貨物:

①硫黃(sulphur):硫黃性易著火,發生爆炸,同時硫黃遇水會變成硫酸,嚴重腐蝕船上鋼板。硫黃一旦發生爆炸,絕不能以水遏止,唯一的方法需灑下石灰,但船隻在海上航行,又哪來那麼多的石灰。因之,船舶載運硫黃之前,除需於鋼板塗抹一層石灰之外,並需載運若干石灰,以備不時之需。

②鈉(sodium):鈉與水汽、水或酸性物質接觸,即會產生劇烈反應,產生熱量與燃燒,甚至引發爆炸。載運鈉,恆以桶裝為之,並裝於貨櫃內,但如貨櫃水密不夠,或桶鈉洩漏,一旦接觸海水,即會起火爆炸,殃及其他貨櫃或船隻。

③人工化肥硝酸銨(ammonium nitrate):雖然肥料(fertilizer)的一種,但其本身可以發熱、產生有毒氣體,並發生爆炸。因此,堆裝硝酸銨時,應遠離輪機房及加溫之燃油櫃,以免產生高溫,發生爆炸。人工化肥硝酸銨係製造炸藥的原料之一,船舶所有人為恐傷及船體,對之避之唯恐不及。

三、其他危險性的貨物:

①精礦(concentrate):由於精礦含水量甚多,常常造成在貨艙內橫移(shifting),動輒會影響船舶的穩定性,造成船舶沉沒情事,類此情況不勝枚舉。國際海事組織為此制定一套「可運濕度限制」(Transportable Moisture Limit),不許超越。一旦超越,即成為具有危險性的貨物。

②散裝穀物、花生:穀物、花生常會被蟲蛀,此種特定昆蟲,諸如Khapra Beetle若進入卸貨港國家,常肆虐該國農業品,常為各國港口所禁止,尤其大多數農業國家,生怕此種昆蟲侵入,蔓延成害,嚴禁之不遑,常不許進港卸載。因此,裝運此種穀物之初,若不徹底消毒滅蟲,常為各國所拒,而成為另一種危險貨物。

 

 

【註】

  1. Adamastos shipping v. Anglo Sason Petroleum (1958) 1 Lloyd’s Rep. 73。
  2. 參見海牙規則或海牙威士比規則第四條第六項。
  3. 小町谷操三,統一船荷證券法論,第297頁。
  4. 同前註,第298頁。
  5. The Krapan J. (1999) 1 Lloyd’s Rep. 688。
  6. 參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四一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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