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義文
不少盛產石化礦產的伊斯蘭國家,實亦明瞭石化礦產終有被開採殆盡之日,必須儘早投資於其他的事業,方可安穩度過爾後的漫長歲月。經營港埠和航運事業,正是此等產油國家最熱衷和擅長的事項,尤其是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 Arab Emirates, UAE)最具良好的口碑,例如「杜拜環球港務」(DP WORLD)及由UAE境內另一大公國沙迦(Sharjah)成立的港埠營運事業,皆是屬於UAE的舉世知名跨國經營集團。此等經營集團不僅具有卓越的經營管理技能,並有豐沛的資金為其後盾,方可「無往不利」般的在舉世多處港埠創造優良的業績和聲譽。
由信奉伊斯蘭教國家提供資金所形成的「伊斯蘭金融」(Islamic finance),因為是以其資產為基礎的性質,所以被普遍認為是資本密集型態的運輸產業,亦即航空和航運事業的「可適用資金選擇」(viable funding option)。銀行等金融機構,通常較無意願向屬於高風險之資本密集型行業如航運業者提供貸款,特別是在經歷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過後為然,航運事業還被某些金融機構,認為是處於風雨洶湧的常態環境。
尤其是近期,航運事業屢直接受到全球性經濟變化暨政治局勢上難以預測的影響,爰使金融機構對於航運事業的貸款愈趨保守謹慎,以致航運業界仍需更加努力,設法獲取到適度比例的融資,來穩固或發展事業。但是,在穆斯林國家,此一情形則較少受到限制,航空業已有不少的資金是廣泛借貸自這些「伊斯蘭資金」(Islamic funding),在向伊斯蘭資金取得貸款比例較低的海運業,則亟思能夠比照為之,以便能有較充裕的資金來源好從事經營。
另一方面,航運業則仍然是全球之「經濟引擎」(economic engine),估計每年在全世界帶動的經濟產值超過4,300億美元,並可提供近約1,350萬個就業機會。具體言之,全球每年大約有52,000船次的貨櫃船和11,000艘船次的散裝貨船,在海洋上運載價值總計為4萬億美元的貨物,而這些體型龐大的船隻,幾乎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案可供選擇。
少數的合理化選擇之一,乃是建造裝載量更大的船舶,以便它們可以承載更多的貨物,當然這又會使得它們的造價更加的昂貴,自然需要有更多自金融機構取得的借貸資金,方得順利進行。截至2017年,全球前40大銀行向航運業提供的貸款額度,合計已超過3,500億美元,惟是以「傳統債務」(conventional debt)為主,因而對於航運行業的發展前勢(the momentum for the industry),仍然未能過於樂觀的泰然處之。
這種狀況必然增加了信貸上的風險,促使越來越多的銀行不願受理航運融資,並損害到相關的「航運貸款投資組合」(shipping loan portfolios)。但是,就國際金融市場而言,航運仍然是一個值得投資的重要市場。由於各種形式的融資,對於航運公司和港口運營商來說,畢竟仍屬於極重要的資金來源,以致伊斯蘭金融所能提供的借貸資金,自然是具有相當程度的裨益。
例如,屬於伊斯蘭資金,名為「sukuk」的資金,在全球的業務成長情形,就長期的財務結構當中,是建構於資產基礎所進行的融資形式,且經過實際上的操作,可驗證其頗適用於航運業。此外,另有名為Murabaha、Istisna和Ijara…等伊斯蘭金融之資金工具得供選擇,像是Murabaha係屬於股權合作夥伴關係之融資,而Istisna則是用於建造船舶時的交付前融資,各具不同的性質。
伊斯蘭金融對於航運業的主要優勢,是具有較高的「流動性」(liquidity),並且由於受到資產支援交易的鼓勵,得提供比「非以資產植基」(non-asset backed , 亦稱非資產支援)的傳統金融交易,有更完善的風險管理選擇,以及借款之方有意「運用貸款以分散風險」(leverages the loan exposure)時,可妥善處理各方之間的「風險分擔」(risk-sharing)。
在分散風險方面,借款證券化(securitisation of borrowing)在伊斯蘭金融事業中,具有很重要之地位並受到相當層面的鼓勵。因此,所有類型的擔保,都可以納入符合伊斯蘭教條律的融資合約之中。而且,伊斯蘭金融也可以作為單一船隻唯一的資金來源,若是對象為更大的船隊或是為航運公司的話,則得改為多源融資以提供營運資金。
但是,以上之作為也存在著挑戰,其中之一是因為隸屬於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而缺乏「伊斯蘭金融標準化」(standardisation of Islamic finance)。由於航運融資的高資本性質,大多數合約涉及來自不同國家的大量金融業者和銀行,而且並非所有的借貸合約,都可符合據以管理伊斯蘭融資合約的伊斯蘭教法。同樣亦告難以確定的是,融資合約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無法以同樣的方式獲得執行,這與全球貿易的基本要求難以盡符,並且使得某些類型的伊斯蘭船舶融資,必須得到國家「出口信貸擔保」(export credit guarantee)的協助方可行事。
職是之故,參與符合伊斯蘭教條律之航運融資的金融事業和司法管轄區,必將越來越多,因此若欲制定一份得全面考量到所有可能性的合約(註),實在相當的難以成行,因而伊斯蘭航運融資,仍然處於非完全穩定的流動狀態。另一方面,海運事業和伊斯蘭銀行或金融機構之間,固已明瞭該行業帶來的需求、機遇和挑戰,仍舊願意克服當前的瓶頸,俾可促進海運事業的發展,而金融機構吸存的資金亦有貸放獲利的管道,此係有利雙方的良舉。
伊斯蘭銀行業者的核心信念,係源於對資金來源交易雙方之間,攸關收受利息的神聖禁令,因而伊斯蘭銀行業務是「免息」(interest free)的借貸,然則需以另類的營利方式來進行,俾可符於伊斯蘭教法中禁止收受利息的規定,又可保障貸放款項之方的權益。因此,融資物業(financing properties)乃是將其資產,透過以下名為「Murabaha」(阿拉伯語,意為「貿易融資」)之融資方式以進行,此係表示經由雙方同意的利潤分取,在意義上和一般國家所採行,經由貸放資金以收取利息的意義並不相同,也無違悖《可蘭經》上的精神和戒律之虞。
從技術面上以分析,此係貸放資金之方,估量其支付成本和可收利潤的一種銷售合約,伊斯蘭銀行等金融業者乃將此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此一方式是由客戶請求銀行購買其某些商品,銀行則按事先約定的條件,而可獲得超過「成本付出」之外的明確利潤,貸出的資金通常是基於符合伊斯蘭教法的合約,以進行投資。簡言之,Murabaha乃以責成欲借款融資者,應以處分資產(包括商業設備,工業機械和商用車輛)和分期還款的方式,換來所欲取得的融資款項,而且一旦雙方同意還款約定和相關條件,在交易期間即不得更改。
再者,由於伊斯蘭國家的銀行業務係禁止保險,因此在相互合作和急難協助的基礎上,另又建立了符合伊斯蘭教法的制度,通常稱為「伊斯蘭教擔保」(阿拉伯語為Takaful),然則與傳統的互助保險非常相似。伊斯蘭教擔保的參與者,必須向共同合作基金支付一筆稱為「tabarru」的款項,之後可在必要時候領取,以便用於補償。伊斯蘭教擔保公司既作為該擔保基金的經理者,且因彼此訂有代理合約,所以薪酬爰被視為是取自盈餘之外的合理份額,這是伊斯蘭教擔保基金與任何保險業者,於經營、償付保險金(或擔保金)層面上的差別之處。Takaful另亦提供專門開發的產品,可根據個人及其業務需求量身定造,可以涵蓋的物品,並亦包括有車輛(個人和企業)、房屋、倉庫…等動產及不動產。
如本文首段所敘述者,阿拉伯族裔在港埠和航運業務的經營管理上,已於全球創立有良好的口碑,並透過競標方式,在不少國家取得代理經營權。此除了有其過人的經營能力以外,並有經由出售石化礦產而取得的充裕資金為其後盾。而按伊斯蘭教的法典及其深固人心的精神,在資金的借貸和物產的保險上,實與並非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有所差別。此係我航運業界,乃至社會各界應先明瞭之處,甫可洞悉其營運上之旨意,著收良宜溝通之效,並可有助於航運事業的全球化發展。
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曾編訂《伊斯蘭金融期權合約》之範本,可供各界參考。該範本的第一部分闡述伊斯蘭教法和伊斯蘭金融學的背景,繼則闡述期權合約和其較諸西方國家金融事業良窳之處,兼亦引述穆斯林法學家在支持選擇和反選擇上的正反觀點,範本最後部分並且描述了可用之於市場上,同時又符合伊斯蘭教法的常見經營形式。
參考文獻
- Robert Hazboun: Islamic banking must be standardised。
- Haroun Rahimi: Option Contract In Islamic Finance。
- Ainley:Islamic finance in the UK: Regulation and challenges。
- Ahmed:Financial crisis, risks and lessons for Islamic fina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