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數月緊張關係後,中美雙方於吉隆坡達成協議,宣布「中美港口費」暫停一年。美方同意取消對中方商品的10%「吩坦尼關稅」,並暫緩24%關稅與海事、造船業相關的301調查措施;中方亦同步暫停反制措施。此舉被視為中美經貿關係的緩衝信號,也為全球航運業贏得一年「喘息」。今年10月起,雙方原已開始互徵「港口服務費」與「特別港務費」,導致中美航線成本上升與航線調整。暫停措施生效後,市場不確定性顯著降低,有助恢復航運與造船業信心。特別是中國造船廠,預期外資下單與二手船交易將逐步回穩,新燃料船訂單亦有望回升。不過,業界普遍認為此次僅屬階段性休戰,一年後若談判再陷僵局,相關政策可能重啟。對航運與造船企業而言,這一年是戰略調整期,須利用暫緩時間強化風險管理、優化航線與船籍布局,為未來潛在的政策變局提前準備。整體而言,此次政策停火象徵競爭中的理性回歸,也為全球航運鏈穩定提供短期支撐。
呂周與鴻亮〈美中在關稅和港口費領域日益激烈的鬥爭對於世界貿易意味著什麼?〉,關稅與港口徵費把「供應鏈安全」置於「貿易效率」之上,正在重寫跨太平洋航運的運作邏輯。美方連番加稅先製造託運人的前置出貨與短暫需求,隨即以更高的進口成本、通膨壓力與企業保守心態,將進口動能拉回低檔;中方則透過制度化反制與運力調度的「跟注」策略,讓船旗、掛靠地與融資結構出現位移。航運公司在努力維持服務穩定與市占率的同時,也透過抽換中國建造的船舶、重新規劃航網與調整路由,以降低可能的費用與政策風險。在需求端疲弱、關稅不確定性升高之際,全球即期運價已回落到紅海危機前的區間,而供給面並未同步收縮:訂單冊占比居高、拆解偏低、閒置近乎見底,等於全隊在海上尋找有限貨量。宏觀層面上,國際機構對2026年的增長預測普遍下修,意味著「高成本、低成長、高波動」將成為常態,運價缺乏持久支撐。美中兩國在關稅與港口政策上持續拉高政治風險,讓全球貿易規則出現根本性的改變,整個遊戲規則正從以自由貿易與效率為主,轉向以安全與地緣政治為主的「新模式」。對航商而言,盈虧分水嶺不在於等待下一波地緣變局「救價」,而在於是否果決啟動供給側紀律,包括拆解老舊噸位、提高閒置與停航的使用、縮減與錯峰班次、讓高成本租約自然到期,並同步完成資產與航線的再配置,把資本與船舶放在關稅風險更低、需求韌性更強的走廊。只有當供需重新對齊,政策性逆風才不會不斷放大價格戰的誘因。
呂周與文雨〈2024年全球100大貨櫃港口(第21~30名)〉,2024年,在地緣政治動盪與貿易格局轉變的環境下,全球貨櫃港口展現出強勁的韌性。根據《勞合船舶日報》(Lloyd’s List)發布的《全球百大港口》(One Hundred Ports)報告,全年合計處理量達7億4,360萬TEU、年增8.1%,亞洲續居主導,中國港口占全球逾4成;北美在消費回升與預防性備貨推動下明顯反彈,歐洲在戰事不確定中仍錄增長,印度、越南、土耳其等新興市場靠供應鏈再配置與區域協定擴大腹地。整體而言,2024年成為貨櫃物流轉型的關鍵一年,港口與航運業者唯有具備高度的適應力與策略調整能力,方能在日益難以預測的全球貿易環境中持續前行。本期刊載前21~30名港口:第21名高雄港約920萬TEU,受前置出貨與轉運外溢帶動回升,並以獎勵與碼頭擴充(第7、第4、第5貨櫃中心)維持動能,但在「中國加一」與東協樞紐崛起下轉運地位承壓;第22名胡志明市港約920萬TEU,受美中關稅擾動下製造移轉紅利推升,需求強勁使排名快速上行,而未來能否續進取決於「芹耶國際轉運港」擴容落地;第23名北部灣港約900萬TEU,港群整合與海鐵聯運、RCEP與中越貿易擴張形成量能躍升,並藉「西部陸海新通道」強化腹地滲透,驅動名次上移;第24名紐約-紐澤西港約870萬TEU,在勞資風險化解、超巴拿馬型岸橋與聯邦「清潔港口計畫」資金到位下維持東岸龍頭,規模回升但仍落後美西雙港使排名居中段;第25名孟德拉港約820萬TEU,印度門戶效應與營運效率支撐雙位數成長,綠能與氫能布局強化吸引力,使其穩居中高位階;第26名丹絨不碌港約780萬TEU,新碼頭股權引入與陸側走廊改善帶回量能,但接近飽和的產能限制其進位速度;第27名漢堡港約780萬TEU,在德國經濟疲弱中小幅修復,MSC入股HHLA與新航線挹注基本盤,使排名持穩;第28名可倫坡港約780萬TEU,紅海改道轉運紅利與CWIT全自動化深水碼頭上線推升表現,但與區域新港口分流使進位有限;第29名海防港約720萬TEU,電子供應鏈轉進與深水碼頭投產、疏浚增效擴大外貿腹地,帶動名次攀升;第30名蓋梅港約710萬TEU,深水優勢與被「雙子星聯盟(Gemini Cooperation)」網絡納入、加上新港計畫確立形成高增長曲線,快速逼近胡志明市與海防港的位序。
楊仁壽〈貨物明細之記載〉,在航次傭船契約中,對於承運貨物之種類、特性及相關細節於契約中明確記載,乃締約前不可或缺之關鍵步驟。由於不定期船所載運之貨物種類繁多,且各具不同之物理與化學特性,若船舶所有人與傭船人對船、貨雙方之條件未能充分認知與詳細考量,極易於履約過程中引發爭議甚至釀成災禍。各類貨物之潛在風險與運送要求迥異,此為契約記載之核心。例如散裝原油具有揮發性、腐蝕性,且對裝載溫度有特定要求,過高可能損及船體結構;而穀物等散裝乾貨在長途運送中則可能因水分蒸發、裝卸方式而產生數量短少之糾紛。為避免因貨物固有特性所導致之損失歸責爭議,契約中明確界定容許範圍至關重要。針對散裝貨物重量認定之常見爭議,實務上可透過在契約中追加特別約款來因應。例如,約定散裝貨重量係依商業習慣由第三方確定,並載明於載貨證券者,不得僅作為運送人已按該重量收受之表面證據。此外,於載貨證券上增列「據告稱」或「據告重」等保留文句,亦為一有效之保護措施,能使運送人免於承受貨物數量不正確之不利益推定,轉由索賠方負舉證責任。因此,船舶所有人對於特定貨物之積載、運送與保管方法必須通曉,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契約當事人,尤其是運送人,絕不能因事涉細微而掉以輕心,必須針對貨物之特殊性,於航次傭船契約中為詳盡之記述與規範。無論是滿載或部分裝載,明確記載貨物明細不僅關乎運費計算(如觸發空載運費),更與航行安全及責任歸屬密切相關,實為避免日後複雜商業糾紛與法律訴訟之重要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