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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不清潔?

(Cargo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Smooth Bay

 

【關鍵字索引】:清潔提單、文義證券

 

壹、【前言】

 

在貨物的裝載港(the loading port),託運人(在本案中,即傭(租)船人在裝載港當地的代理)提示乙套載貨證券(提單)的稿本予負責運送的船舶的船長(the master)審閱,而前開提單稿本上記載:貨物業已經裝船,且貨物所呈現的狀態良好(clean on board/SHIPPED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此即俗稱貨物無異常標記的「清潔提單」(Clean Bills of Lading)[1],而負責承運的船長在審視之後,亦義無反顧地於上簽名確認。然實際上該貨物在裝船之前,託運人估計已經發現有毀損的情狀,祇是船長在審視貨物裝船的過程當中,縱使經過其所謂「合理」(reasonable)的注意之後,仍舊無法發現有任何異狀。

此一「平和」的狀態,一直等到船抵目的港系爭貨物卸載後,貨物的收受人始發現不對勁,縱然如此該受貨人亦成功地自船東處獲得賠償。祇是船東不甘受損,遂轉向船舶承租人請求補償,而其依據的理由乃:託運人在貨物裝載上船前,業已經於提單稿本上註記貨物的完好狀態。

本案:Noble Chartering Inc.船東 -vs.- Priminds Shipping Hong Kong Co. Ltd.傭船人 (Tai Prize)在英國商業法庭提起訴訟[2],並上訴至二審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3]。其中無論係初審或二審法院,其對於託運人於前開提單稿本上所為的「清潔」註記,均一致認為:此一註記並不代表託運人或(租)傭船人,對於貨物在裝船前狀態的確認,充其量此一註記僅係託運人或傭船人邀請船長(an invitation),依照其專業的知識、經驗暨素養,來判斷裝載貨物的狀況而已。換句話說,此一提單上的清潔註記,並非託運人或(租)傭船人對於載運貨物狀況的承諾或保證(not amount to a presentation or warranty)。

提單上所記載的文字,在一般的觀念裡,即代表其所欲發生的效力,此即所謂「文義證券」的意思(提單的文義性)[4]。從表面上看來,今天英國法院把「清潔提單」變得「不清潔」了,其究竟有何涵義(雖然本案的提單並非正式的提單,僅為稿本而已)?或在這個個案裡,究竟是什麼樣的情狀,讓我們通俗的概念變得如此岌岌可危了?且讓我們一一看來。

 

貳、【案情事實】

 

首先,我們應先瞭解的是本案並非發生在一般定期(貨櫃)船的運送上,而係與租傭船舶攸關(論程傭船契約,Voyage Charterparty),蓋係貨物賣方刻意租傭乙艘散裝船以運送大豆從巴西到上海,而這票貨物的託運人(the Shipper)即為前面已經述及租船人在巴西的代理人。

在巴西貨物裝船前,託運人提陳予租賃船舶的船長乙套提單「稿本」(Draft),其上記載:貨物業已裝船完好,貨物狀態一切正常,而船長亦於其上簽名確認。

詎料,貨物在抵達卸貨港卸貨時,赫然發現雖然貨物表面上看來一切仍舊完好而無異狀,但在經過貨物買家驗收之後,若干黃豆業已經腐敗,是貨物的買方遂在中國上海起訴該船的船東,要求賠償損失美金1百萬元。幾經雙方協商,最後達成和解:美金50萬元。

船東在賠償予貨物買家之後,於心不甘遂依照傭船契約內雙方的約定,訴請仲裁(arbitration),要求傭船人補償其損失,而其依據的理由乃:本案傭船人在巴西的代理人,於提單上記載貨物在處於一良好的狀態下業已經裝船,而此一記載亦代表貨物賣方對於貨物狀態的承諾暨保證。

仲裁庭(the Arbitration Tribunal)在審視過兩造的攻防之後,認為:

 ➊Œ貨物在裝船之前業已經有腐敗的情況發生;

 ➋ 船東無法在貨物裝船時發現貨物有毀損的現象;暨

Ž ➌在合理的情況之下,託運人應該可以察覺貨物有毀損的狀況(但實際情形無法確認託運人是否知悉);

➔所以船東可以向託運人要求補償損失,因為託運人當初呈現給船東的提單稿本上面註記係貨物完好狀態。換句話說,仲裁庭在本案中係認可提單的文義性。

 

託運人不滿仲裁庭的仲裁判斷(the Arbitration Award),爰訴請英國的「商業法庭」介入(the Commercial Court)[5],而初審的商業法庭亦不負託運人的期待,改判傭船人勝訴。船東不服輸地上訴到二審的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然仍回天乏術,上訴法院駁回船東的請求,仍維持傭船人勝訴的決定。

 

參、【系爭之點】

 

一、託運人呈送給船長的提單稿本,是否意味著其(託運人自已暨傭船人)對於託運貨物狀態完好的「承諾」(to constitute a presentation)?

二、或其僅係對船長發出的一項「邀請」而已?「邀請」船長立即對裝載貨物現況進行檢視(invite to access the condition of the cargo)。

 

肆、【判決結果】

 

一、託運人呈送給船長的提單稿本,並非託運人自已暨傭船人對於託運貨物狀態完好的「承諾」。

二、前開提單稿本僅係託運人暨傭船人對船長發出的一項「邀請」而已,邀請船長撥冗檢視裝載貨物的現況。

 

伍、【清潔提單不清潔】

 

本案負責承審的英國上訴法院,其認為提單稿本上註明「貨物狀況良好」,僅係代表貨物在裝船時經過船長的「合理審視」之後的外觀情況。至於什麼才是這裡所提到的「合理審視」(a reasonable examination),則取決於裝貨港當時的實際情況(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prevailing at the loadport),然船長亦無需為了確認貨物的狀況而影響了正常的上下貨進度,其祇要採取合理的步驟進行檢驗即可。舉個例子來說,當貨物的裝載作業碰巧係在夜間進行時,船長祇要在當時所允許的情況下盡力去做即可,並不需要等到天亮視線比較好的時候才做;或是遇到裝載穀物的散裝貨輪時,船長毋須暫停裝載並俟因裝載過程所揚起的灰塵沉澱後才進行審視,蓋其可以在裝載的過程當中進行局部性的驗收。當然如果運送的貨物是鋼鐵等大宗物資時,船長當然可以在裝船前,於港邊事先進行審視的動作,自不待言。

本案假設船東的主張為真(即本案託運人所製作的提單稿本,就是託運人在裝船前對於託運貨物狀況所為的承諾),則此一承諾可能最後真的會與「事實」不符(這裡所謂的「事實」係指船長最後所簽發的提單正本)。蓋祇有船長正式簽發的提單,始為其在貨物裝船後依其合理的檢視貨物現況所為的結果,而這一套提單才能被視為係船東對於貨物狀況所為的承諾。或許這與傳統的概念有所齟齬,蓋通常我們認為縱使是提單的稿本,其與最後的正式版本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更何況此一稿本業經過船長的簽名認可,但事實上英國上訴法院係採取嚴格的區別方式,其將「提單稿本」暨「提單最後正式簽發的版本」分開,而其上所簽註文字內容所產生的效力亦大大不同,即前者並非「文義證券」,故其上所為的記載係可以被以「反證」推翻的。

本案上訴法院在歷經多次審理過程後,最後肯認初審商業法院的見解,即託運人呈現給船長的提單稿本,僅係其對於船長的一種「邀請」,邀請其對於乘載貨物的的狀況進行一「合理」的審視。準此,託運人的前開舉動暨提單稿本上的記載,並非託運人或傭船人對於貨物狀況的承諾,也因此不會有什麼因為承諾不符而有任何補償的問題(no indemnity arose)。

 

陸、【結論】

 

從本案裡我們得到一項結論:即「提單的稿本」並非託運人對於託運貨物狀況的承諾,而此一認知應該與市場一般的瞭解並無不同,蓋這裡談的是提單稿本,而非正式的提單簽具。

在審理本案的過程當中,對於託運人是否知悉貨物業已經有毀損的現象並無發現,但祇是合理地懷疑其在裝船的過程當中應該可以察覺。上訴法院對於前開推論並無深究,對於託運人若是已知貨物業已經損壞,卻仍出具清潔的提單稿本,而船長在此一情況之下應該如何自處,亦無置啄。

本案從最早的仲裁庭作出有利於船東的決定,到初審暨上訴法院改為有利於傭船人的決定(其實此一結果與Naviera Mogor SA -vs.-SocieteMetallurgique de Normandie (The Nogar Marin) [1988] 乙案的結論並不相同)[6],可見在司法的實踐上尚有待一個統一的見解。另,本案允許船東仍舊可以上訴至英國的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在此併予敘明(全文終)。

 


[1]本案的提單係採GENCON 1994年的標準版本,受「海牙規則」管轄。

[2]案號:[2021] EWCA Civ 87。船東所委任的律師乃:James Leabeater(QC,皇家御用大律師)暨Rani Noakes,來自BirkettsLLP律師樓。傭船人所委任的律師則為:Alexander Wright,來自Penningtons Manches Cooper LLP律師樓。

[3]Noble Chartering Inc (“Noble”) 乃本案的「船東」(Disponentowners,其實是「二船東」)。

[4]「文義證券」係指證券上的權利義務,僅依證券上的記載文義而定的證券。

[5]基本上「仲裁判斷」與「判決的結果」有同一效力,所以船東如何在仲裁判斷下了之後,再啟動訴訟程序(即所謂的「防訴抗辯」)?頗耐人尋味。

[6]1 Lloyd’s Rep. 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