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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法專題-國際貿易制裁(2)

(International Trade Sanctions)

 

Smooth Bay

 

【關鍵字索引: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認罪協商、美國進出口銀行、排除合理懷疑、機率的衡量、伊朗協定(JCPOA)、國際原子能總署、BREXIT、制裁暨反洗錢條例】

 

陸、【制裁的執行】

 

攸關制裁的具體執行,截至西元2020年4月7日為止,美國財政部的「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 Controls,簡稱OFAC)[1],可說是最有成效的單位,然隸屬於歐盟(EU)的英國經濟制裁執行辦事處(OFSI)暨荷蘭法院(the Dutch courts),亦不惶多讓。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OFAC,因為貿易制裁而針對跨國銀行所科處的罰金,亦不在少數,這其中包括: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as)、匯豐(HSBC)、德國商業銀行(Commerzbank)、荷蘭安智銀行(ING)、瑞士信貸銀行(Credit Suisse)、英國巴克萊銀行(Barclays)、法國興業(Societe Generale)、德國裕寶聯合銀行(UniCredit Bank AG)暨英國渣打銀行(Standard Chattered Bank)等知名銀行,都曾在被懲罰的名單之列。另外,因制裁而被懲罰的對象,與航運、國際貿易有關的,尚包括:委內瑞拉石油公司(PDVSA)、美國船東互保協會(the American P&I Club)、Dr Cambis/Impire Shipping,暨Eagle Shipping International (USA) LLC等多家知名廠商。

之所以會對前開跨國銀行進行懲處,不外其涉及美國對伊朗、蘇丹暨古巴等多國的制裁措施,舉個例子來說:德國商業銀行以迂迴隱匿的方式,企圖蒙騙美國金融機構,其曾安排金錢匯付到伊朗的事實,然不幸地被察覺發現,最後在2015年3月與美國OFAC達成和解協議(a settlement agreement),賠付高達2億5千9百萬美元的鉅額罰款。更早之前,法國巴黎銀行亦因為同樣的理由,與美國司法部(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達成「認罪協商」(a plea agreement)[2],支付天價罰金:89億7千3百60萬美元,甚至導致包含該行營運長(Chief Operating Officer)在內等13名員工因而去職。

至於委內瑞拉石油公司則是因為曾經在2010年12月暨2011年3月間,違反貿易制裁禁令而提供石油物資予伊朗,遂失去了與美國政府進行石油買賣交易的機會,更因為如此而無法取得「美國進出口銀行」(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Ex-Im Bank)的資助[3]。

近期比較引人側目的制裁案件,則有2017年3月間的中國「中興通訊」案(Zhongxing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Corporation,簡稱ZTE),其同意支付超過1億美元的罰鍰,藉以平息超過250項違反伊朗制裁禁令的指控(直接或間接地自美國出售或提供物資予伊朗,暨在明知的情況下,自第三國「再出口」(re-exportation)美國生產的管制物資予伊朗使用)。

2020年1月間,註冊在馬紹爾群島的船舶管理公司:Eagle Shipping International (USA) LLC,同意支付美國政府1百10萬美元的罰鍰,以結束36項違反美國制裁緬甸的指控:Eagle Shipping在新加坡的子公司,曾與美國制裁名單(SDN)內的:Myawaddy Trading Limited在申請OFAC核准前暨被拒絕後,有過交易紀錄。

在2016年3月31日英國「經濟制裁執行辦事處」(OFSI)成立之際,其主要的工作之一即為:確認貿易制裁行動得以被妥善地執行(to ensure that sanctions are properly implemented and enforced)[4]。至於2017年英國警察暨犯罪法第146條(the Policing and Crime Act 2017),則授權其財政部(HM Treasury)針對違反制裁的行為,得科處1百萬英鎊的罰金,或凍結涉案資產價值的50%(視何者為高)。甚至免除一般刑罰上「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beyond reasonable doubts)[5],而祇需要符合民法上的「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簡單地說就是「機率的衡量」)即可。換句話說,即降低其符合處罰條件的門檻。

2020年2月7日位於荷蘭林堡省的法院(the Limburg Court),針對「Euroturbine荷蘭公司」暨其位於中東巴林的子公司,分別科處60萬暨4百萬歐元的罰金(penalties),蓋前開二家公司在未取得出口許可(an export licence)的情況下,出口「燃油渦輪」零件(gas turbine components)予伊朗,雖然該公司企圖藉由其在巴林的子公司,以規避荷蘭暨國際等的出口管制禁令限制,然最後仍被逮到。

 

柒、【對伊朗的貿易制裁】

 

「聯合全面行動計畫」(the 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通稱為「伊朗核問題全面協定」,簡稱「伊朗核協定」或「伊朗協定」(JCPOA)),是伊朗與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德國,以及歐盟,於2015年7月14日在維也納簽訂的國際協定,其內容包括規模長達10年期間的執行計畫,其中2個比較重要的時間點乃:Œ2016年1月16日的「正式實施日」(the Implementation Day),暨2023年10月的「移轉日」(the Transition Day),而第1階段的制裁解除,則取決於「國際原子能總署」(the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uthority)查證確認伊朗是否確實信守其對JCPOA的承諾。祇是這樣一來,卻導致歐盟不得不暫停所有與核能攸關(nuclear-related)的既有管制措施。

前開制裁解除措施最令人側目的項目,包括:開放對於伊朗原油暨相關石油產品的進出口暨採購案。另,本來預期在2023年將會有進一步的解除管制措施,但在2018年5月8日美國總統川普一聲令下,美國撤出「伊朗協定」的簽約國之列,導致原已解除的管制措施紛紛「歸位」。事實上,美國川普的前開舉動,已經造成若干「非美生意」(non-US business)[6]擬與伊朗進行貿易的困擾,蓋銀行暨保險公司等,受到美國的影響,亦轉趨保守的立場。甚至歐盟的制裁法規(the EU Blocking Regulations)亦步美國的後塵,而擴大(或回復)其對伊朗貿易制裁的多方管制。

然截至目前為止,雖美國業已退出,但歐盟仍信守其對於「伊朗協定」的承諾。祇是針對伊朗違反協定,而增加「鈾」(uranium)存量的舉動,則包括英國、德國暨法國在內等3個國家(簡稱「E3」),在2020年1月間,宣布將建立一紛爭解決機制,以處理類似「違規」舉動。2019年1月間,E3創設了一付款機制,以處理各國間與伊朗間的金融交易行為,其稱之為INSTEX,而第1筆交易即為處理2020年3月間一筆自歐洲運至伊朗的醫療物資交易。

 

捌、【受BREXIT影響的貿易制裁】

 

眾所周知,英國已於2020年的1月31日起正式「脫歐」,然直至同年12月31日止,英國的公司行號暨個人仍然受歐盟貿易制裁的拘束。而自2021年元旦開始,則英國本身的「制裁暨反洗錢條例」(the Sanctions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2018)將取代原有歐盟的「伊朗協定」。預期前開變動,對於英國的經濟活動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蓋前開反洗錢條例,其實與歐盟所採取的貿易制裁措施基本上係不分軒輊的。

雖然理論上,國內的制裁方案與歐盟的舉措,在某些方面或許會有所不同,但因為議題相同,所以整體而言並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更何況英國長期性地支持歐盟攸關貿易制裁的活動。再者,依照國際法的慣例,預期英國勢必會「無條件地」將歐盟的貿易制裁活動「內化」成為該國的國內法。

 

玖、【法遵議題】

 

在從事國際貿易的交易過程當中,若忽視其中可能涉及貿易制裁的範圍時,則可能會產生不可預期的「風險」,這其中包括:被禁止交易的對象、過程當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主體 … 等。另,交易的「標的物」暨攸關的限制條件,亦均應該事先考量。

最後,建議涉及貿易制裁的交易主體,均應該主動、積極地與涉案的銀行暨保險公司合作,規劃如何事先在契約中尋求規避現在暨未來交易上可能會發生的貿易制裁管制風險(「國際貿易制裁」專章結束,待續下一章節:「競爭性治理」(Competition and Regulatory Law))。

 


[1] 它的使命在於管理暨執行所有基於美國國家安全暨對外政策的經濟和貿易制裁,包括對一切恐怖主義、跨國毒品暨麻醉品交易、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行為進行金融領域的制裁。OFAC直接隸屬於美國總統「戰時暨國家緊急情況委員會」,經特別立法授權可對美國境內的所有外國資產進行控制和凍結,同時負責在對外經濟暨貿易制裁事宜上,與美國的歐洲盟國進行緊密合作。

[2] 「認罪協商」為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所達成的一種協議。透過認罪協商機制,使被告有機會選擇,讓自己最後遭到起訴的罪名,比原先所受的指控為低,亦即所謂的「控訴協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訴,但是得以獲得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處的刑期為低的刑期,亦即所謂的「量刑協商」;抑或是以罪數的減少以為協商條件,亦即所謂的「罪數協商」。

[3] 美國進出口銀行,是美國聯邦政府的官方出口信貸機構。1934年根據行政命令建立,1945年根據國會授權成為行政部門下的獨立機構。其目的是推動美國出口,增加國民就業。根據國會批准的章程,成為一家政府公司(a government corporation)。最後一次3年授權是2012年至2014年,後延長至2015年6月30日。章程規定了該行的授權暨限制,其中一項限制即是不得與私人銀行競爭。

[4] 見2015年3月英國的預算法案:The government will review the structure within HM Treasur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financial sanction and in work with the law enforcement community to ensure the sanctions are fully enforced with significant penalties for those who circumvent them.  This review will take into account lessons from structures in other countries, including the US Treasury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5] 「排除合理懷疑」,乃在刑事訴訟中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時適用的證明標準。即祇有控訴方提出的證據,對被告有罪的事實的證明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確定性程度時,陪審團方可裁斷被告有罪。為適用該標準,陪審團須首先推定被告是無罪的。

[6] 指與美國無關的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