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Trade Sanctions
Smooth Bay
【關鍵字】殺手級的應用、聯合國憲章、伊朗協議、域外效果、制裁名單(SDN)、個別產業制裁、盡職調查程序
壹、前言
話說10年前當「國際貿易制裁」(international trade sanctions)這個議題還有「利基」(niche)的時候,卻都掌握在少數大型商業組織的手裡。然而時間快轉到今天,此一項目幾乎已經成為所有與從事國際貿易業務有關公司董事會內必須面對的決策內容,蓋若干國家已經藉由國家的「制裁」來箝制民間的「貿易」行為。從過去幾年來的紀錄顯示,業有許多政府的高壓制裁措施,造成累積超過數億美元的行政罰鍰收入。
由最近美國暨伊朗的雙邊談判看來,美國似乎想藉由「貿易制裁」等關鍵措施,來達成雙邊的協議,進而解決「限制核武」(nuclear programme)的最終目的。另外,觀察2018年間英國、俄羅斯暨美國間的外交衝突事件,預期未來將「貿易制裁」視為係一「外交武器」的見解將會繼續持續下去。由於國際間諸多棘手問題,透過「貿易制裁」的手段皆獲得若干紓解,因此未來此一「殺手級的應用」(Killer Application)發展勢必可期。
貳、貿易制裁的基礎
貿易制裁通常係由眾多權威機構下手執行,譬如說:聯合國、歐盟,暨各國政府(美國、瑞士、澳洲、加拿大等)。
聯合國憲章(the UN Charter)賦予旗下「安理會」(the Security Council)維持世界和平暨安全的基本任務(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並要求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暨執行安理會依照憲章所做的各項決定,這其中即包括「貿易制裁」的這個項目[1]。
至於歐盟針對此一議題,則於其「一般涉外暨安全政策」(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特別係在「歐盟條約」的第25條(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暨「歐盟功能條約」的第215條(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等規範中,予以說明。若有違反,則於各國的「內法」中訂定罰則,譬如說在英國,即有可能被科以高達7年的刑期暨高額的罰金。民事的部分,則可能被要求給付最高1百萬英鎊(或涉案金額的50%)的損害賠償。
為確保「經濟制裁」等措施為大眾所充分瞭解,暨確保其妥善執行,西元2016年的3月31日,英國政府正式成立所謂的「經濟制裁執行辦事處」(the UK’s Office of Financial Sanctions Implementation,簡稱OFSI)。
參、貿易制裁的執行現況
以2018年4月當時為準,全世界遭受歐盟制裁的公司組織暨個人,總計超過20個國家(包括利比亞(Libya)、委內瑞拉(Venezuela)、蘇丹(Sudan)等),而這些制裁措施對伊朗(Iran)、敘利亞(Syria)、北韓(North Korea)、烏克蘭(Ukraine)的航運暨國際商務交流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
至於2016年1月間,針對伊朗的若干經濟制裁被暫時地停止執行,乃依照伊朗與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中、法、俄、英、美)外加德國(俗稱P5+1),雙方間所達成的「聯合行動計畫」(the 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簡稱JCPOA),此即俗稱的「伊朗協議」(the Iran Deal)為之,則係各國與伊朗軍政府在歷經數個月連續磋商後,所得出來的妥協(後段將會有更詳盡的說明)。
肆、國際貿易制裁的應用範圍
「聯合國」與「歐盟」個別所採取的貿易制裁最大的不同點,乃前者並不會直接針對公司組織或個人為之;然後者則會直接適用所有在歐盟當地有營業行為的公司組織或個人身上。
至於美國政府的制裁行動,則大致可以分為2大類別:國內適用:其所及的對象包括美國公民暨在美國當地註冊的組織(包括所有設立在美國的銀行,縱使其在國際貿易的過程當中,僅扮演美元清帳的角色,亦可能成為被制裁的對象);暨域外效果(an extraterritorial effect):授權代理可以針對「非美國公司」課予罰責,譬如說:將「被制裁的對象」完全地自美國銀行系統中除名(complete exclusion from the US Banking System)。
伍、限制的本質
基本上,每一項制裁均會包括所謂的「資產凍結」措施(an asset freeze),而其效果則可分為2個層面來說明:首先,由於被制裁的個人或組織,其原先所擁有的「資金暨經濟來源」均會被凍結。換句話說,這些人對這些資產就喪失了所謂的「處分權」;再者,其亦被禁止自這些資產直接或間接地收取利益。美國針對這些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均會造冊並定期公布這些「制裁名單」(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簡稱SDNs)。
前開被制裁的名單包括了所謂的「政客」(the politicians,譬如說:部長級的政府官員)暨涉及提供軍事、情資服務的人員,甚至做買賣的生意人或高官的配偶、小孩亦可能在制裁名單內,舉個例來說,在之前針對利比亞的制裁行動中,歐盟的名單就包括了總統格達費(Muammar Gaddafi)暨其女兒、兒子等多人在其中。另,針對敘利亞暨烏克蘭的制裁名單,就涵蓋了若干生意人在內。
前面所提及的「資金暨經濟來源」,其在制裁法案的定義內範圍相當廣泛[2],甚至包括所有具「經濟價值」(any economic value)的「虛擬資產」(any virtual asset)。特別是所謂的「資金」,不僅包括現金、票據、銀行定存,甚至履約保證(performance bonds)、信用狀(letters of credit)暨運送用的載貨證券(提單,bills of lading)等亦均在內。至於「經濟來源」則指非屬前開「資金」,但可以被用來取得資金、貨物或服務的資產(不論係動產亦或是不動產,可移動或是不可移動)。
另,若干制裁亦可能祇針對「特定項目」(any specific items)為之。雖然像禁止軍品或其替代設備輸出至被制裁國家的行為頗為常見,但也有許多項目係為達成特定目的所訂定的,舉個例子來說,2018年的4月1日起,凡足以監控、攔截網際網路或通訊設備的所有設備、技術或軟件,均被禁止販賣、供給、轉移或出口到敘利亞。同樣地,所有販賣、供給、轉移或出口到俄羅斯的石油、天然氣設備,亦均需事先取得許可證照。另,除非事出緊急,否則所有與深層水或頁岩油開採計畫的設備(the deep water or shale projects),均不得輸出至俄羅斯的極北或遠北地區(the Russian Arctic)[3]。
為懲罰北韓在2016年1月6日的核武試爆暨2016年2月7日的洲際彈道飛彈試射,歐盟的貿易制裁行動則在同年的4月5日開展,其中包括禁止船舶暨船員前往北韓、限制北韓船舶於歐盟港口泊靠,暨限制提供保險、船舶註冊暨船級驗證等服務予北韓船舶[4]。除此之外,對於黃金、煤礦、鐵砂、鉛等金屬礦物暨漁獲等貨物的出口,亦在禁止之列(ban for export)[5]。
最後,擬說明的是對於敘利亞的制裁範圍頗為廣泛(wide-ranging),蓋其中包括了金融暨保險等項目。至於烏克蘭的部分,則包括俄羅斯若干組織進入債信、資本市場、新的融資暨信用的許可限制,此即所謂的「個別產業制裁」(Sectoral Sanctions),其要求在「生意」上,不僅應該事先對交易的對象,要有謹慎的「盡職調查程序」(the due diligence process)(看看其是否在被制裁的名單之內),還要審視交易的內容是否涉及任何「被禁止從事的行為」(待續)。
[1]聯合國憲章的第41條即明文規定「安理會有權採取包括「(全部或部分)經濟制裁」的措施」(… to impose measures, including “complete or partial interruption of economic relations”)。
[2]譬如說對於伊朗的制裁法案Regulation 267/2012第1條。
[3]Article 3 of 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833/2014 (as amended by 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1290/2014)。
[4]Article 39 and 43 of 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2017/1509 as amended。
[5]Article 3, 16a and 16b of 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2017/1509 as amend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