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家仰/台北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五度完成STCW公約品質標準獨立評估作業,我國各項作業符合STCW公約強制性規定。
航港局說明,海運是個高度國際化的行業,為確保我國現行船員測驗、訓練及發證事項皆依循「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on ventionon Standards of 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STCW)規範履行。另依據公約規定,各國每五年需對執行海事教育、訓練、測驗、適任能力評估及發證業務之行政單位進行獨立評估,確保各項作業係經品質標準制度予以監督。
航港局指出,為因應航運實務變遷及STCW公約二○一○年修正案,近年船員法規與行政措施配合做了許多調整,我國雖非STCW公約締約國,但為確保船員順利航行於國際,自二○○四年起依據公約規定,每五年執行履約文件編修,並進行品質標準獨立評估。
航港局表示,品質標準獨立評估作業是我國履行STCW公約重要工作項目,因此委託國際專業驗證機構挪威商立恩威國際驗證(股)台灣分公司辦理,主要由國內具有STCW公約及海事專業知能的資深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親赴海事相關單位進行現場評估,並將查核結果彙編為獨立評估報告,作為他國認可我國船員適任能力的依據。
航港局指出,獨立評估作業結果顯示,我國各項作業符合STCW公約強制性規定,為完備我國之海事教育、海事訓練、船員適任能力評估、發證、證書加簽及證書重新生效等業務之公約審查程序,此次(第五次)獨立評估作業完成後,委託驗船中心辦理「履約文件符合聲明書」及「品質標準獨立評估符合聲明書」,由該中心再次逐一比對STCW公約規範,該中心已於六月十二日核發符合聲明書,並於六月廿八日將履行成果提送IMO知悉,充分展現我國全面履行STCW公約作為,使我國核發之航海人員適任證書獲國際認同與接受,以利國家航運發展。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