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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航空貨運市場變化 交部發佈航空貨物集散站管理規則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發佈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是由於航空貨運受市場需求或國際情勢等種種原因影響貨量變化,致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以下簡稱集散站業者)為此等因素或其他營運上考量,有停業、復業、調整已啟用之進出口貨棧面積,或有變更集散站總站(或分站)土地面積之需求;另為使集散站業者相關營業變更登記報請備查制度之管理與其他民用航空事業一致,並使自辦集散站業務申請遷移營業地點或設置分站之申請條件明確,爰修正相關規定。

其修正要點如下:一、為確認集散站業者貨棧使用情形及基於管理需要,增訂集散站業者縮減海關核發之進出口貨棧登記證中貨棧面積時,應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同意。二、集散站土地面積變更後仍應合於第六條規定,爰增訂集散站業者變更集散站總站或分站之土地面積前應經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同意。

三、考量集散站業者面臨市場需求變動,而有停業及停業後復業之情形,增訂相關申請核准延展程序、時點,及申請停業及復業應報請備查之規定,並參考民用航空法體例之用語,酌修相關文字。四、參考現行對於其他民用航空事業之相關營業變更登記係採備查制度,為求管理一致,將有關集散站業者之營業變更登記程序,由核備修正為備查。五、修正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自辦集散站欲移設或於他處設置分站相關準用規定,並增訂自辦集散業務者移設或於他處設置分站之申請籌設、營業許可及換發許可證之規定。

據了解,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係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十二次修正施行迄今,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修正發布。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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