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IMO)《超越國家管轄範圍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BBNJ Agreement)已於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成為全球首項針對國際水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永續利用的具法律拘束力條約,適用範圍涵蓋公海等超越國家管轄權的海域。[rsc_restrict_content allowed_to=”logged_in”]
該協定全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協定》(Agreement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其規範重點包括海洋基因資源的管理與利益公平分享、以區域為基礎的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護區的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以及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多明格斯(Arsenio Dominguez)指出,這項協定的生效顯示各國已在海洋治理議題上形成共同方向,並建立一套可用於永續管理海洋、同時兼顧利益分配公平性的制度架構。後續重點將在於相關規則的實際落實,國際海事組織將在其專業職權範圍內,配合並支持協定的執行工作。
在航運層面,行駛於全球各大洋的船舶,原本即須在整個航程中遵循環境保護、安全及保安等相關國際規範。IMO長期透過船旗國、沿岸國及港口國管制制度,執行其制定的國際規則。根據IMO資料,該組織迄今已制定超過50項具全球法律效力的公約與配套措施,以支撐航運活動與海洋永續利用之間的平衡。
其中,與超越國家管轄範圍海域生物多樣性保育密切相關的法規工具,包括《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BWM Convention),以及規範海上廢棄物傾倒行為的《倫敦公約及議定書》(London Convention and Protocol)。此外,國際海事組織目前亦正推動制定一套新的具法律拘束力制度,以因應船舶生物附著(biofouling)問題,降低入侵性水生物種透過航運活動跨區擴散的風險。
在既有制度下,國際海事組織亦透過指定特別敏感海域(PSSA)、特別區域(Special Areas)及排放管制區(ECA),對特定海域實施更嚴格的污染防制與環境保護要求,並已發布有關減輕船舶水下噪音對海洋生物影響的相關指引。
《BBNJ協定》歷經數十年的談判與前期準備後於2023年6月正式通過,最終於2026年1月17日生效。截至2026年1月中旬,已有超過80個國家完成批准程序,使該協定得以進入實施階段,並對未來公海治理與國際航運環境規範產生實質影響。
(航貿週刊2026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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