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進口特定紡織品應依規定標示產地,以確保通關順暢,若經海關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業者需向貿易署申請改善或補標,並於完成後,始得通關放行。
臺北關表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關於進口列屬稅則第六十一、六十二章之紡織品、第六十三章棉質盥洗及廚房用織物製品及第九十四章蓋被褥或床罩(床單)等特定紡織品,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正確產地。
臺北關指出,依據「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第三點規定,貨品本體以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方式標示原產地,應明顯易見,符合國際慣例或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且應具不易滅損,在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辨識其產地。另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進口貨品不得於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業者如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均將依違反貿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關提醒,依據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應如實標示,如經查獲標示不實,海關將依同法第二十八條函送貿易署議處;若進口人有故意偽標產地之情事,恐涉刑法第二五五條規定,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關籲進口業者務須注意,切勿以身試法。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