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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往歐盟鋼鐵產品 報關時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報關時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臺中關提醒,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出口人進口外國鋼鐵材料於國內加工後,如未達實質轉型條件,非屬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而仍須輸往歐盟者,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向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方式向海關報關。

因應歐盟延長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之貿易防衛措施(關稅配額),經濟部公告自一一三年十月一日起,對我國產製之八十六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一三二,該等產品出口歐盟應取得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上述原產地證明書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臺中關籲出口人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後,再行向海關報運出口,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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