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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正確申報牙科治療椅稅則號別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圖,關務署提供。

 

由於進口牙科治療椅易涉及不同輸入規定,進口人對於新產品之稅則號別歸屬若有疑義,得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便捷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二十七日表示,隨著國人日益注重牙齒健康,植牙、補牙等牙科治療蓬勃發展,進口相關設備例如牙科治療椅之需求亦隨之增加。惟牙科治療椅依其型態不同,適用稅則不同,其輸入規定亦不盡相同。

近來屢有進口人詢問「牙科治療椅」適用稅則,但牙科治療椅係以是否結合「牙科用儀器及用具」分為兩大類,第一類進口單純牙科治療椅,應屬牙科用家具(第9402節),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六規定,歸列稅則號別第9402.10.11號「牙科治療椅」,第一欄關稅稅率免稅,輸入規定504(倘屬衛生福利部列管之醫療器材,進口時應檢附該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第二類為結合「牙科用儀器及用具」(例如:牙科三用噴槍、吸唾器、牙科用痰盂及漱口設施,第9018節)之牙科治療椅,也是目前進口量較多者。

關務署表示,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詮釋,裝有牙科用具之牙科治療椅,屬第9018節貨品之範疇,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六規定,歸列稅則號別第9018.49.10號「牙科用其他儀器及器具」,第一欄關稅稅率免稅,輸入規定504及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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