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出口實務執行作業,擬具本準則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 貿易署」,將現行條文所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將 現行條文之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以符法制。
另外,為配合出口實務執行作業,及避免出口人貨物損失,增訂出口貨物查 驗方式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出口危險品或易受損貨物,應於海關 查驗前,以書面說明查驗應注意事項,經查驗單位認定開啟有危害 或使貨物變質之虞,且貨物為原製造廠原封者,得免開啟查驗。
據了解,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六十四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九次修正,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名 稱為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