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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發布 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即日生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昨(十九)日發布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按規定,驗貨關員查驗出口貨物,應驗明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有無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並注意產地標示應符合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

貨樣管理單位於下列貨樣保留期限屆滿後,除應作專案保管者外,逾十日仍未領回者,應予公告,並副知報關公會,限期一個月內領回。(一)進口貨樣,應自簽發貨樣收據之日起保留二個月,於辦妥分類估價後,貨主或其委託之報關人可憑貨樣收據第一聯於保管期限屆滿後向海關領回。(二)出口貨樣,應自簽發貨樣收據之日起保留十日,於辦妥核定稅則分類後,貨主或其委託之報關人可憑貨樣收據第一聯於保管期限屆滿後向海關領回。

發還貨樣時,貨樣管理單位應將貨樣收據收回註銷。如貨樣收據遺失,應由貨主出具收據領回,或由其委託之報關人出具聯名收據代為領回。但貨樣已於貨主或其委託之報關人領回前經他人憑貨樣收據領去者,海關不負責任。出口貨樣得由出口廠商申請海關抽樣加封自行保管,作為事後查核之依據。

貨樣管理單位對逾期未領回之貨樣,應定期根據貨樣登記簿之紀錄,分別開列逾期未領回之貨樣清單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可供長久保存參考者,列冊移送分類估價資料單位編目保管作為分類估價資料。(二)已變質或損壞者,即予銷毀或拋棄。(三)有利用價值者,由貨樣管理單位按放棄貨物處理。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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