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MC)於2024年7月22日發布了最終規則,詳細說明「關於船舶空間安排不合理拒絕交易或談判的定義」(Unreasonable Refusal to Deal or Negotiate with Respect to Vessel Space Accommodations),以確保出口商和貨櫃航運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環境,尤其針對過去承運人被指控不合理拒絕提供貨物空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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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規則,FMC將適用美國法典第46編第41104(a)(3)條和第41104(a)(10)條,分別針對貨物空間和船舶空間安排的拒絕交易。當被指控的拒絕行為發生在交易的「談判」階段時,適用第41104(a)(10)條;而在「執行」階段發生時,則適用第41104(a)(3)條。
新的規則要求,船舶公共運送人(VOCC)每年向FMC提交一份關於其「處理美國出口業務的各項措施」的文件,內容包括定價策略、服務、路線以及可用設備等,以供FMC判斷海運公司是否不合理地禁止出口商的貨櫃出運。此外,規則還指出,如果海運公司在無事先通知或通知不足的情況下進行「空班」航行或變更船期,這可能被視為不合理的拒絕行為。
航運公司曾評論該規則,表示他們有時會因為一些外部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延誤或取消航次,面臨被託運人指控拒絕處理出口貨物的風險,這非自身過錯。針對這種狀況,FMC強調,託運人應在這些變更發生時獲得通知,以便其做出業務決策。
新規則還針對船舶未裝載出口貨物便提前離港的行為做出規範。FMC指出,航運公司應負責安排足夠的時間裝載貨物,此外,如果承運人對出口服務的報價遠高於當前市場價格,這也可能被FMC視為不合理的拒絕交易。
根據新規則,航運公司有權基於安全和操作原因拒絕承運出口貨物,且毋須在專門用來重新定位空貨櫃的掃空船上(sweeper vessels)提供運輸出口貨物的服務。然而,FMC將對掃空船的使用進行監管,以防止航運公司濫用這一安排來不合理地拒絕承運出口貨物。
新規則將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布後60天內生效,但對海運公司提交出口政策文件的要求將推遲,等待美國預算管理局(OMB)審查和批准FMC的資料收集要求。FMC將在批准後通知公眾這些要求的生效日期。
這一規則的發布源於2022年《海運改革法案》(OSRA)及美國農產品託運人和其他出口商的投訴,指責航運公司拒絕承運他們的出口貨物,寧可迅速將空貨櫃送回亞洲重新裝載高價的美國進口貨物。
(航貿週刊2024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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