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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關:補給船舶需用品須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補給船舶需用品,須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出口報單及依規定應檢附之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書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送海關出口單位審核,經核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即准由稽查單位辦理船邊驗放,切勿擅自裝船。

臺中關表示,依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或停泊於外錨區之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及船員食用品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簽審規定,且其整批出口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一式三份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由稽查單位於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無訛後裝運上船。

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無訛者,得免予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未依規定辦理者,海關得取消其免驗資格。

臺中關提醒,輸出人若未向海關申報逕自將貨物裝船,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最重可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及貨物沒入之處分,籲業者辦理船舶補給業務時,應經海關核准後始可裝船,以免受罰。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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