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為確保退稅權益,進口貨物如有符合退稅條例,應於貨物出口前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避免貨物出口後因未依規定申報無法核退營業稅而造成損失。
臺北關表示,依據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進口貨物在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該關表示,按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復運出口貨物且未經使用,申請退還已繳納進口稅款者,報關時除以「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統計方式填列「82」及申報「原進口報單號碼」外,應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敘明「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
為確保退稅權益,臺北關強調,進口貨物如有符合上述退稅條例,應於貨物出口前注意相關申報規定。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