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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進口低動能遊戲用槍及其零附件 應檢附警政署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臺北關表示,為維護商民自身權益,輸入低動能遊戲用槍及其零附件前應先申請取得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於通關時依規定誠實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供核,俾利加速貨物通關。

臺北關說明,為防止非制式槍枝之改造危害治安,內政部已於111年9月5日發布「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規定」,且經濟部同日公告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就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第9304.00.00.40-7號(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及第9305.99.00.10-4號(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之零件及附件),新增輸入規定代號「364」,規範進口槍枝或槍枝之零件及附件,因此進口槍管、滑套(轉輪)、槍機等為金屬材質者,依規定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同意文件;如非屬前述者,亦應檢附該署核發之不列管證明文件。

該關進一步指出,自低動能遊戲用槍依上開規定列管迄今,仍有進口人未諳規定,輸入前未先取得警政署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或同時申報槍枝及其零附件者,僅檢附槍枝之同意文件,誤以為零附件無需取得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等情事,惟依據「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規定」第2點第2項規定,進口人應於輸入30日前向警政署提出申請;進口人如未檢附同意文件,海關將逕依「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查驗要點」第7點第2款及「內政部警政署與財政部關務署執行低動能槍枝查驗工作聯繫作業要點」規定,通報警察機關協同判斷,或將樣品送警政署實物查驗,恐生貨物延遲通關情形。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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