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是為簡政便民並符合法律明確性,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一、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依規定向海關報備專責人員異動名單,海關已有完整之專責人員資料,爰刪除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專責人員名單送海關備查規定,以簡政便民。二、為符法律明確性,修正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三、修正實施自主管理業者違規行為態樣及其裁罰規定,以符比例原則。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三次修正,並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名稱為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