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經海關核准退運出口,可退還其原繳稅費。基隆關提醒,進口人請於貨物退運出口前,備妥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辦,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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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已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可退還其原繳納的關稅。若進口貨物於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內地稅,以保障退稅權益。
依據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第十四點規定及財政部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09804546160號令,進口貨物在完納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另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財政部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財稅第770261481號函,對於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且已原貨退運出口的貨物,海關可予核實退還貨物稅。若進口貨物為菸酒品,依據菸酒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財政部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1980號函,進口之菸酒,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未經消費,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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