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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者辦理出口 應確認接獲海關通知放行訊息後始可裝運出口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運輸業者辦理出口業務時,應確認有海關通知放行訊息後始可將貨物裝運出口,以免受罰。

高雄關昨(二十九)日表示,近來有運輸業者未確認海關發送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將已辦理退關或已註銷放行之貨物裝船出口。依據財政部關務署「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作業說明,出口貨物可放行時,海關會以XML訊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將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N5204)傳送至通關網路,再經由通關網路轉送至相關連線業者及管理機關,憑以辦理出口裝船(機)作業。

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出口、轉口貨物……應憑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或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辦理裝運。運輸業者若違反該規定,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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