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繳納保證金提領貨物,應於放行後四個月內補送正式發票。關務署表示,為精進便民服務,海關於補正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主動發送訊息「錯單或應補辦事項(N5107)」通知,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按期補正。(圖,關務署提供)
關務署表示,貨物進口時若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正式發票報關,則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並檢具預估商業發票、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及交易合約等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於貨物放行後四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一年。
以往該類案件於補正期限前,海關係以電話或人工發送訊息方式通知,增加行政負荷,此次精進作業於補正期限到期前一個月由系統自動發送N5107通知(代碼「H23:進口押放案件,待補文件期限將至,請儘速補件或申請展延」),有效提升作業效率。關務署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收到該訊息時,儘速於補正期限前辦理補正或申請展延,以免因逾期而遭沒入保證金。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