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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應按轉運准單記載事項辦理出倉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基隆關籲運輸業者遵照轉運准單記載事項辦理出倉(站)作業,以免受罰。基隆關表示,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運輸業對於承運之轉口貨櫃(物),應依轉運准單記載事項,以海關核准之方式載運,負責將貨物安全送交承載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點收並裝運出口,籲請運輸業者多加注意,以免延誤貨物通關及受罰。

依據「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轉口貨物裝運出口時,除海關另有規定免申報轉運申請書外,其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應申報轉運申請書,並報明其類別,向貨物存放處所所在地海關申請核發轉運准單,憑其記載事項辦理出倉(站)裝運出口手續。

另依據該辦法第八十條之一轉據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若未依轉運准單記載事項,即將貨櫃(物)送交承載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點收並裝運出口,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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