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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遵期復運出口或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 以維免徵關稅權益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基隆關提供

 

海關籲遵期復運出口或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以維免徵關稅權益。基隆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安裝修理機器必需的儀器、工具等特定物品,在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的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若業者因事實需要無法於期限內復運出口,務必於「出口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以免逾期遭到補徵關稅,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指出,由於實務上偶有廠商因不熟悉法令,誤以為即使未遵循法定期限,只要貨物確實出口,事後補報仍可免徵關稅;或因一時疏忽,遲至原規定期限屆滿後才提出延長期限申請。由於此類展延申請,依法「不適用事後補辦」,一旦超過法定期限,海關將無法受理其申請,屆時依法將原本繳納的保證金抵繳進口關稅,影響權益甚大。

基隆關提醒,為提升便民服務並減少商民臨櫃奔波之苦,海關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提供線上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服務(線上申請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通關服務/免證申辦服務/一般進口/作業項目C012)。廠商無須臨櫃或郵寄方式送件,審核作業全程無紙化,省時省成本,可多加利用。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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