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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試辦液態化學品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要點生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為因應國際航線船舶載運入境之液態化學品,於臺灣本島國際商港港區化學品保稅倉庫及自由貿易港區液態化學品儲槽之鄰近指定碼頭,即起試辦以船轉船接管輸送液態化學品裝卸通關作業需求,特訂定「試辦液態化學品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要點」,即起生效。

要點規定,運輸業者、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於臺灣本島國際商港辦理本試辦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其他進出口通關及管理規定。本要點所稱液態化學品,係指常溫常壓下呈現液態之化學物質,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所在地商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與經營事業機構核准,得作為船轉船裝卸作業者。(二)海關進口稅則第2901節、第2902節、第2903節、第2905節、第2909節、第2914節、第2916節、第2918節、第2920節、第2921節、第2929節、第2931節、第2933節及第2934節所屬貨品,並依三角貿易輸出入規定辦理者。

從事本試辦作業之運輸業者,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登記,逐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船轉船裝卸作業。

該試辦作業之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以經營商港港區液態化學品保稅倉庫業者或經營自由貿易港區液態化學品儲槽業者為限。載運液態化學品入境之船舶(以下簡稱母船)應於儲槽之鄰近指定碼頭,使用岸邊液體流量計裝置辦理本試辦作業,並以單向輸送液態化學品至單一船舶(以下簡稱接駁子船)為限,不得由接駁子船輸送液態化學品至母船。

前項母船之運輸業者,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規定傳輸進口貨物艙單,並於貨物卸存地點欄位申報專屬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之卸存地代碼(以下簡稱專屬卸存地代碼)、註明「該批液態化學品於國際商港辦理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以下簡稱船轉船通關)字樣、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字號、接駁子船船名,並檢附核准文件供海關查核。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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