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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稅制 應注意豁免條款之微量門檻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提醒,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應注意豁免條款之微量門檻,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若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並依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於一一二年度施行,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CFC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可適用微量門檻,免依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

該局指出,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適用CFC制度,因此於CFC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免認列CFC投資收益。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七百萬元者,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CFC在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適用微量門檻限額時,應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其全年之盈餘或虧損認定之。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該局舉例,甲公司之CFC於一一二年四月十七日設立,經核算該CFC一一二年度盈餘為六百萬元,因四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所以當年度營業期間為九個月,換算CFC當年度盈餘為八百萬元[600萬元÷(9/12)=800萬元],超過微量門檻限額七百萬元,甲公司應依CFC辦法規定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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