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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CO、ICS敦促IMO解決船舶回收公約法規衝突

【記者周家仰/綜合報導】

根據英國航運相關網站引述,BIMCO、國際航運公會(ICS)與孟加拉、印度、挪威、巴基斯坦共同向國際海事組織(IMO)提交一份文件,以解決《香港公約》(Hong Kong Convention)與《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可能存在的衝突要求。

消息指出,這份文件是在今(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至廿二日舉行的第八十一屆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會議前所提交的。

BIMCO與其合作夥伴強調,假使不解決這些問題,可能會為船東、拆船設施與船舶帶來嚴重後果。在其生效之前,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與該文件的共同簽署者要求國際海事組織的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提供更多法律確定性。這包括澄清與保證遵守《香港公約》的船東與各方不會因違反《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而受到制裁。

BIMCO祕書長兼首席執行長羅斯理(David Loosley)表示,《香港公約》的批准代表船舶回收業新時代開始。他們須確保管理船舶安全無害回收的兩個公約間的法律障礙與衝突不會限制此一歷史性的範圍。

Loosley解釋,他們與本文共同發起人歡迎並支持《香港公約》最後生效所帶來的透明度與標準提高。因此對於一致執行該公約至關重要,以確保遵守此一規定不會受到巴塞爾公約規定的制裁。

該文件要求國際海事組織考慮不同之處與危險廢物有關。一旦船舶根據《香港公約》獲得國際可回收證書(IRRC),按照《巴塞爾公約》規定,它可能同時被視為危險廢物。BIMCO表示,在IRRC的整個有效期(最多三個月)內,船舶可能面臨因在交易時違反巴塞爾公約要求而有遭到扣押的風險。在一些司法管轄區,違反適用於船舶回收的《巴塞爾公約》的行為會讓船東與船長受到制裁。

由於《香港公約》與《巴塞爾公約》均可適用於報廢船舶,因此如果船東將船舶送往符合《香港公約》的船廠進行安全且無害環境的回收,船東將面臨被起訴風險。

BIMCO去年5月指出,未來十年從二○二三年到二○三二年,預計將回收超過一萬五千艘載重噸位超過六億噸的船舶,是之前回收量的兩倍多。

BIMCO、ICS、國際船舶供應商協會(ISSA)與國際危險物質協會(IHMA)共同制定一份新指南,以協助船東與船舶供應商遵守新的船舶回收法規。按照這兩套法規,船東須為其擁有的每艘船舶制定並維護有害物質清單(IHM)。為此船舶供應商須為交付給船舶的設備提供材料聲明(MD)與供應商符合性聲明(SDoC)。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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