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佈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修正規定如下: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明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本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指在臺從事第四點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不包括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本適用範圍所稱租稅優惠,指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本適用範圍之適用對象,指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下列專業工作者:(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四)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適用第三點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應於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前項本文之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應達一百二十萬元等條文規定。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