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最新(一一一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出爐,凡未經編入一一一年版彙編者,自今(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非經財政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見圖,關務署提供)
財政部關務署指出,財政部於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核釋,該部及各權責機關在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前發布之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相關釋示函令,除屬海關進口稅則、稅率、原料核退標準、臺灣地區查緝走私分工與執行配套措施、海關內部業務處理之指示另行列入海關工作手冊,及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凡未經編入一一一年版彙編者,自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非經該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關務署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原則均應公開,主管機關並應定期檢討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因此財政部於一一一年十二月出版最新(一一一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供各界參考運用。
一一一年版彙編係財政部就一○七年版重行研審,併同新頒解釋函令及公告予以合編。相關司法機關就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所作判決解釋,亦予編列,納入參考。
關務署表示,一一一年版彙編可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f.gov.tw/)「財政法規」之「各稅法令函釋」項下「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網頁檢索;其他關務相關法規,除可查閱該署編印之「關務相關法規輯要」,亦可至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關務署官網及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查詢,歡迎各界多加參考運用。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