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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貨棧管理 財部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為強化貨棧管理,財政部發布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部分條文,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認定基準及廢止登記後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登記規定。

本次修正增列關稅法授權訂定貨棧業者存放及管理轉運、轉口貨物之法律依據。另配合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修正命限期改正及調高罰鍰金額規定,同時另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認定基準及廢止登記後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登記規定。

新增第三十一條之一,未依規定設置監控系統或未連線至海關、未依規定實施各項貨棧門禁管制措施、未經海關核准即容任進口、轉運或轉口貨物提領出棧、未經海關核准即容任出口貨物提領出棧、未經海關核准或未核對貨物即容任退關貨物提領出棧及未對存棧貨物善盡保管責任等行為義務,因與貨物存放或移動安全密切相關,且部分行為因未經海關核准放行即容任提領貨物出棧,可能涉及私運進出口情事,其應受責罰程度最重,因此規定裁處警告或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裁處停業或廢止其登記。

為加重處罰,對違反規定行為義務致存棧貨物發生短少之結果者,裁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裁處停業或廢止其登記。

為避免貨棧業者經海關廢止登記後,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致架空海關所為廢止登記處分,此次新增規範貨棧業者自海關廢止登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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