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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輸入未准許大陸物品 不得課稅內銷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海關呼籲,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遵守貿易局規定不得課稅內銷。為落實控管該類物品全數外銷或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保稅工廠應設置專帳專區管理,並可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網址https://bis.sw.nat.gov.tw)按月線上向海關核備相關物品數量統計表,快速方便,業者可多加利用。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已於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公告修正「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明定保稅工廠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經加工或重整後之物品,不得課稅內銷。

財政部關務署昨(一)日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保稅工廠得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亦即保稅工廠倘輸入貿易局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僅限加工外銷及重整後全數外銷,尚不包含課稅內銷。

關務署表示,為符合法令及實務作業,貿易局業公告修正輸入條件,明定該類物品不論是原型態、於加工過程中產製或產生、或有無經重整,均不得課稅內銷,應全數外銷或憑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逐批向海關申報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

為避免我國相關產業受到衝擊,該類物品倘經銷毀後仍屬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亦不得課稅內銷,請業者務必注意遵守規定。另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廠商輸入該類物品,因前述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亦有相同規範,關務署籲請業者一併注意。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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