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十三日公告「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配合實務執行需求,此次修正擬增訂補件期限及申請延長補件期限規定,另增訂海關得予延長案件處理期間機制。
為使辦理補件及申請延長補件有明確依據,並增進案件辦理效率,此次修正擬增訂補件期限及申請延長補件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依關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處理之案件,海關應依職權核定稅則號別,不以有稅則號別爭議為限,為避免執行疑義,擬刪除「稅則號別爭議」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由於新型產品之貨品性質認定較為複雜,導致判定稅則困難度提高,此次擬增訂海關得予延長案件處理期間機制,以使案件審議兼具彈性及正確性(修正條文第七條)。另增訂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稅則預先審核結果者,海關不受預先審核結果拘束(修正條文第十條)。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