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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貨復運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證通關 應提供原出口報單供海關審核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基隆關提供)

基隆關表示,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免請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核發的進口許可證,惟進口人應於報關時,主動檢具該貨物「原出口報單」供海關審核,方得免證通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視為未輸入,無須辦理進口許可證,惟進口人如未能提供「原出口報單」,則無法適用國貨復運進口免證規定,應取得通傳會或其認可委託驗證機關核發的審驗合格證明通關。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就國貨復運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備齊原出口報單等證明文件,加速貨物通關。如欲進一步瞭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制範疇,可逕洽通傳會,或參考其官方網站 (https://www.ncc.gov.tw →業務申辦→管制射頻器材業務),通關流程請洽該關承辦人。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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