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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攬業關切運送中各方權利義務及風險控管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海攬公會理事長陳木枝(左四)、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右二)及副召集人吳俊澤(右一),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黃欣欣律師(左二)及TTClub台灣運保服務總經理楊瑞如(左三)主講,台灣國際物流暨供應鏈協會理事長劉詩宗(右三)到場與會。(記者陳維強攝)

 

海商法修正草案公告預覽後,海運承攬業對運送中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風險控管再度引起關切,海攬公會昨(二十七)日舉辦「海攬業對海商修法解析研討會」中,聚焦主要修訂條文包括延滯費、責任歸屬、適法性等。理事長陳木枝致詞表示,最近接到許多同業反映一些有關的切身問題,包括貨到未領產生巨額延滯費,此一責任歸屬如何因應、避免及適法性等,均值得海攬業作進一步了解。

昨日大會由海攬公會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主持,並特別邀請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黃欣欣律師、TT Club台灣運保服務總經理楊瑞如,就其中與海攬業較為相關的法條內容進行解析,分享其各自工作經驗案例及剖析運送中各方的權利義務,作為海運承攬業者風險控管的參考。

海商法目前修正草案已公告預覽,第五條之一增訂設置海商專業法庭確保專業審判;第五十一條增訂運送人對未經受領貨物之處理方式與可寄存處所、受領遲延規定;第六十四條有關託運人交運危險性貨品時應告知義務及運送人緊急處置之規定;第七十六條有關運送人、使用人、代理人或輔助人之責任限制適用;第五十五條增列交運貨物重量為託運人應通知運送人之事項內容,並修正運送人不得以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事由,對抗託運人以外之善意載貨證券持有人;第五十六條增訂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後,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得向其可追償之人請求賠償之效期及屬性。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黃欣欣律師提到,新修法條仍然未能解決的問題,包括現行法下的執行問題及新修法的解決程度,貨物物法交貨情況定義過窄,例如並未考慮因海關或法院介入無法交付的情形(新修條文解決極小一部分),貨物存倉期間的風險分擔問題並未規定(新修法還是沒有處理),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耗時甚久(新修法主要解決的問題)與其他法律的介面問題,例如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等。

TT Club台灣運保服務總經理楊瑞如指出,海商法修法對承攬業者的影響,包括責任規範加強,賠償上限提升,法律責任更明確,尤其應注意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必須加強風險管理、依法履行義務,而現行保單承保範圍強化,確保海攬業者之保險承保範圍,以符合新修法的風險,因應法律環境變化,合約設計上將更為謹慎,專業法庭設立後,糾紛解決也將更趨嚴謹。

交通部規劃海商法部分條文修訂,以切合國際趨勢與實務需求,海攬公會舉辦此次研討,期為業者掌握海商修法動向,部分條文對海運承攬業者的經營方針、業務合約、責任界定與風險控管皆至關密切,希望及早掌握關鍵修法內容與實務應用,以助業者降低風險,提升營業績效,協助業者在新法上路前作好萬全準備。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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