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於2025年7月25日正式預告《海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啟動多年來最大規模的修正作業。此次修法目的為因應國際趨勢及實務所需,釐明海商民事責任、尊重契約自治、保障交易安全與簡政便民,以提升制度適用性並促進我國航運發展。
本次草案共修正31條,修法方向主要涵蓋以下面向:
一、廢除現行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中的「船價制」,改採1996年版《海事求償責任限制公約》(LLMC 1996)規定之金額限額模式,並調整不同類型事故的計算方式。雖然交通部強調1996年版本可避免一次性調升至2012年高額限賠水準,但部分船東與保險業者憂心,若直接改採金額制,可能導致小噸位或近洋航線船舶保費上升與財務壓力增加,也有聲音質疑此舉將不利於船隊汰舊換新與中小型航商存續。
二、修正船舶碰撞後的責任處理機制,包括刪除法院於我國領海或內水港口得扣押加害船舶之規定,增訂對危險物品申報的義務,以及刪除船舶所有權讓與契約須經主管機關蓋章方為生效的要件。部分法律實務界人士指出,刪除碰撞即時處置條文恐讓外籍肇事船舶有脫責風險,進而削弱受害方保障。
三、增訂與運送單證形式相關條文,賦予託運人與運送人可依約定發給海運單或其他運送單證的權利,並預期為日後電子提單應用奠定基礎。
四、設置「海商專業法庭」之法源依據,明定各級法院應視轄區內案件類型與頻率,由法官會議決定設置與否,並由具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審理,以提升審判效率與一致性。然有學者指出,海商法庭若無明確人力配置與管轄權限配套,恐難發揮實質功能。
交通部表示,修法重點係參酌《海事求償責任限制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制度設計,並配合我國既有涉外準據法規範,兼顧航運實務與國際趨勢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草案並未明文提及「電子提單」或「強制責任保險」等名詞,但相關修正已為後續制度銜接預留空間。部分條文亦涉及民事時效制度、貨物裝卸與處置、危險貨物管理及救助程序之明確化,顯示本次修法兼具技術整合與實體權利保障考量。
依交通部公告,民眾如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意見或建議,可自2025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以書面方式向交通部航港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航貿週刊2025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