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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關務案件協談效益 納保官可主動啟動協談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關務署提供

 

為保障納稅者權利,促進徵納雙方和諧,財政部關務署修正發布「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增訂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主動開啟協談機制,降低徵納雙方見解歧異,疏減訟源。

關務署指出,關務案件協談制度是海關和納稅者間的溝通平臺,讓徵納雙方可以就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令規定,進行良好的溝通協調,以化解爭議,提升行政效率。

依修正前的協談要點規定,協談機制的啟動,只有案件承辦人簽報單位主管核准、經復查委員會決議,或由關務長交辦三種途徑,運用時機相對受限,考量協談機制也是納稅者權益保護的一環,這次修正特別將協談機制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加以連結,增訂納保官在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主動開啟協談機制,以充分發揮制度綜效,進一步強化納稅者權利保護。

若需瞭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協談要點等相關法規,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查詢,亦可於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閱最新相關法規資訊,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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