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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樣品/廣告品等無交易事實貨物 仍應申報其實際價值以免受罰或延宕通關時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基隆關提供)

 

基隆關表示,近來查獲出口樣品、贈品、賠償品或廣告品等貨物,因廠商誤認為未向買方收取價款無交易事實,即隨意申報貨價,涉低報貨物價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而遭處罰鍰,提醒商民報運出口貨物,應誠實申報貨物價格,以免觸法或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無商業價值,No Commercial Value,下同),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FOC」(免費,Free of Charge)或「0」。準此,縱使出口貨物無買賣交易事實,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未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

基隆關最後強調,我國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報運出口時仍應以貨物實際交易價格或實際價值申報,如對無交易事實貨物價值有疑義,可於貨物出口前,先洽詢海關或委任的報關業者,俾正確申報,以免影響通關時效甚至受罰。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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